□平安是福
中国的汉字,其字形、字义、本义及延伸义,可谓博大精深,难以尽述也。如“贼”字,最为形象的当数金文,左边是一只手,右边是个“戈”(武器),中间是“贝”(贵重之物),表示“手持戈破贝”之意。至小篆,“手”靠近“戈”,更有持戈的意思。其本义即是“毁坏”,可引申为“害”,如《墨子·非儒》:“是贼天下之人者也。”《韩非子·内储说下》:“二人相憎,而欲相贼也。”至此,“贼”,又由“害”义引申为“杀”。
文字与时俱进,所以才是“活着”的。在《新华字典》中,贼字的基本义则变成“偷东西的人,盗匪”;对人民有危害的人;第三才是“害,伤害”。
其实,古时的“盗”字本义才是偷、偷东西的人。《荀子·修身》中有“窃货曰盗”;《论语·阳货》中将钻洞和爬墙的盗贼称作“穿窬之盗”;窃取(公务上)自己看管的财物,则为“主守自盗”,出自《汉书·刑法志》……
“盗”何时变成了今天的“贼”,恐怕有些时日。“盗(贼)”从何来?按儒教说“人之初,性本善”。既如此,何以有性恶,为盗?为贼?《荀子·乐论》则认为,“贱礼义而贵勇力,贫则为盗,富则为贼。”通俗地说,即“富贵生淫欲,贫穷起盗心”。
写过《愚公移山》《夸父追日》等寓言的战国前期思想家、哲学家、文学家、教育家列子,在《天瑞》篇中就写了个穷人学当盗贼的故事:齐国的国氏大富,宋国的向氏大贫,于是向氏自宋之齐请其“术”。国氏告之曰:“吾善为盗——一年而给,二年而足,三年大穰。”向氏以为得了真传,“遂逾垣凿室,手目所及亡不探也,未及时以赃获罪,没其居之财。”后来,向氏就怪国氏“谬己也”。可国氏所谓“盗”,是借天时地利,“以生吾禾,殖吾稼,筑吾桓,建吾舍”。所盗者,都是上天的恩赐——用东郭先生的话说:“国氏之盗,公道也,故亡殃;若之盗,私心也,故得罪 。”诚然,“夫金玉珍宝、谷帛财货,人之所聚,岂天之所与?若盗之而获罪,孰怨哉?”
是故,历朝历代对“盗”对“贼”均绳之以法。如汉律规定“盗马者死,盗牛者加刑”,因为牛马,对于普通人家来说,其贵重无异于自家的性命。唐律则规定,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布帛)徒三年,二匹加一等;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其持杖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者,斩。到了《大明律》,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不再以赃物的多少为量刑标准。
尽管法律严酷,但盗贼从未绝迹过。不只是鸡鸣狗盗、小偷不摸之徒,有的还成了江洋大盗,啸聚山林,几至成了气候。水泊梁山中的好汉,则大多是盗中强盗、霸盗。不错,中国传统道德文明及教化一向宣扬“贫而不谄,富而不骄”(《论语·学而篇》);“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王勃的《滕王阁序》),甚至强调“安贫乐道”(《论语·雍也》),即便贫穷也是坚守道德初心,并被视为儒家人生的最高境界。
然而,说易行难,况且从善如登,从恶如崩(春秋·左丘明《国语·周语下》)。人人做君子,不贪、不盗,及至“不饮盗泉”(战国·尸佼),难矣!没办法,只有对盗贼规以法则,量刑罚治。
清代钱泳的《履园丛话》,记载了清道光年间通州(今南通市)知州周焘铁腕治贼的故事。据称,每捉到贼,只要证据确凿,便“断其脚径”,即挑断脚筋。有一个贼很有胆气,受审时很不服,直接质问 “小的做贼多年,亦颇知《大清律例》,割脚径在何条例?” 周知州笑曰:“我也想问你,三百六十行,行行吃饭着衣裳,你在哪一行?”这贼一时哑口无言。于是通州境内贼人害怕至极,纷纷跑路。由于贼人绝迹,百姓夜不闭户。
问题是,通州无贼也,其他州或遭殃也。毕竟,不可能有那么多的能吏或“酷吏”。当如何铲除盗匪贼患呢?清代吴炽昌所著《客窗闲话》则提供了另一种榜样。据称康熙年间,陆陇其曾在嘉定和灵寿任县令。每捉来一贼,就在衙门里逼其学纺纱:“是不难,为利最厚者,莫如教其纺花之法,且人人能为之。”在县令看来,纺纱是能安身立命的活计,又没多难,能学会偷盗就定能学会这个。“能即释汝,不能,是惰也,罪加倍。”学会纺纱就放你回家,不好好学,就加一倍的刑期。群贼为能早点出去就得拼命学纺纱,一般三五天就学得有模有样了。笔者以为,让小偷学纺纱,除了使其能有个一技之长,关键是能磨去其“不劳而获”“急功近利”的“贼性”。
尤为可贵的是,到放人时,陆陇其还告诫他们,这几天纺的纱,扣除饭钱,还多几百文,可拿回去做纺纱资本。有良知苏醒者,拿着钱哭着走了,大多数亦能改邪归正。若有再犯者,就不只一顿大板子,还要忍着屁股疼,继续纺纱一个月。如果第三次仍被捉进来,即让衙役赶着那贼快跑上千步,趁机摁住,灌下热醋,待贼喝到一半时猛拍其背,这贼从此就得上了干咳症,走到哪里都“咳咳咳——”,终生不愈,自然就死了当贼的心,只能老老实实纺棉花,自食其力了。
教之,授其生存之道;杖之,给其自悔之机;药之,使其终身不得再为贼。陆陇其治贼“三招”,以教化为主,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用心良苦,曾被朝廷定为学习榜样。当年嘉定孔庙里的当湖书院,即是乾隆年间为陆陇其而建,以纪念其“善政善教的卓著治迹”。只是自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废书院,办学堂,遂易名为嘉定高等小学堂。之后,曾为县立师范和县教育局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