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三条: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事先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进入秦岭旅游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森林草原等法律法规、景区管理规定和游客文明行为规范,爱护旅游资源,提倡垃圾减量、垃圾自带,保护生态环境。不得乱砍滥挖、非法捕鱼狩猎、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随意丢弃废弃物以及其他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第八十一条:秦岭范围内的人员,应当爱护秦岭生态环境,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封闭区域;
(二)违反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三)破坏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非法野外使用明火;
(五)随意丢弃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