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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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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公交车上意外摔伤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日期: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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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5 城事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鄠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公交车上意外摔伤的纠纷,因公交公司有责任,同时在保险公司投了保,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相应赔偿款。   当事人陈玉带女儿坐公交车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加之颠簸,导致两人摔倒并不同程度受伤。后陈玉将公交公司、公交车司机和保险公司一同起诉到鄠邑区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承办法官谢鹏就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就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当时的行驶速度、乘客的乘坐状态及公交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细致审查和客观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乘客乘坐公交车辆,与承运人成立客运合同关系。除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自身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伤亡而承运人无需承担责任外,对于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运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陈玉与女儿乘坐该公交车摔倒并受伤,产生的治疗费用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由于公交公司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因此该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据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陈玉各项费用4000余元。判决发出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积极履行了义务。(文中当事人名字均系化名)                                    记者  刘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