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法院速裁庭法官李静宇表示,子女结婚时,小两口的父母出资购房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情况,这既是小两口的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祝福,也是对子女婚后生活的物质支持,但是在子女离婚时,也会因此产生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问题也作出了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该规定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典第1062条、1063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以及第1087条关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规定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同时,注重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肯定和鼓励双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既不能让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借口。
当然,父母子女之间并非不会有借贷关系产生。但因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特殊情感和利益关联,法院在审查父母主张离婚夫妻承担共同债务的纠纷时将严格审查,并结合出借款项的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等事实和因素,全面查证判断是否真实借贷,还是对子女组建的新家庭的赠与性资助,或仅为自己子女单方承担的个人债务,防止虚构债务进而产生虚假诉讼。如若给付款项时的真实意思为借款,父母出资时应向子女及其配偶明确表明这笔出款项是借款并签订借条,以保护财产权益。
本组稿件由 记者 刘晓云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