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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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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西安晚报

情侣订婚又分手 因彩礼返还问题起纠纷

日期: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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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5 城事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记者 刘晓云) 结婚不成,彩礼能否返还?近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情侣分手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女方分期退还彩礼9.5万元。   2022年,小美与大壮经身边朋友介绍认识,因年龄相仿、兴趣相投,二人迅速坠入爱河。2023年的订婚宴上,大壮的母亲将11.8万元彩礼、三金(包括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总价值2.6万余元)当面交给了小美。后因琐事,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多次沟通无果,二人决定分手。因未能缔结婚姻,大壮让小美返还彩礼、三金及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3.7万元,小美认为彩礼、三金及恋爱期间的转账3.7万元系大壮及家人对其的自愿赠与,不同意返还。大壮一纸诉状将小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小美返还彩礼、三金及恋爱期间的转账共计约18.14万元。   案件受理后,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寇娟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考虑到二人曾一起度过的甜蜜时光、双方同居期间小美为二人共同生活的花费及对大壮的照顾和付出,最终促使大壮和小美达成调解协议,由小美向大壮分期退还彩礼共计9.5万元。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彩礼在法律上看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双方结婚为条件。当结婚的目的无法达成时,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应分情况处理: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对于返还请求应予支持;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对返还请求应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的,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对于返还请求,应当结合实际情形酌情扣减;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且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稳定的婚姻状态,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