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晓云) 随着在线教育的蓬勃发展,网课已经成为许多人优先选择的学习途径,其易于复制传播的特点,使得打着“低价销售、打包课程”等旗号的销售者活跃在线上购物网站、二手交易平台,却不知这样的行为早已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近日,雁塔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心就审结了一起绘画课程作者诉“闲鱼”卖家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原告杨某是从事六年插画绘画工作的插画师,运用绘画制图软件进行创作,并在互联网上进行网络授课。2023年1月21日,原告创作完成某网络课程并在某平台上发布,售价为1298元。2024年6月11日,原告以作者及著作权人的身份,在天津版权局办理了涉案网络课程的作品登记。原告发现被告丁某未经授权许可,通过“闲鱼”平台以网盘链接分享的形式上架了含有涉案课程的售卖链接,随后原告使用“可信时间戳”进行了取证。
原告杨某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发布、销售涉案课程的行为侵害了其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丁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被告辩称其在涉案链接中已注明“优先换课”,涉案链接上架后仅售出一单且为原告取证时购买,故自己“打包售卖”他人网课的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不应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课程需经过课程编纂、摄影、剪辑等多步骤完成,具有个性化的创作特征及较高的创作成本,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原告为涉案课程的作者,且经过了作品登记,对案涉课程享有许可他人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与案涉课程内容一致的视频,通过“闲鱼”平台发布包含案涉课程的商品链接,并通过网盘共享文件,使购买方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侵害了原告对案涉课程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损害赔偿金额。
雁塔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心法官郝杰表示,在互联网平台向公众销售网课、电子教材等无实物的作品时,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否则将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