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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西安晚报

我市调整市本级公租房受理审核标准

日期: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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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4 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日前,西安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调整西安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审核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从11月18日起调整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审核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有变化   《通告》明确,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必须满足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各类租购的政策性住房和福利性租金承租的国家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军产住房、宗教产住房及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等)且未在本市行政区、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含已拆迁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已列入拆迁安置计划的);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符合标准限额的条件。   此外,本市城六区户籍家庭申请人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有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户籍(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   通知也对本市非城六区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人申请公租房提出了具体条件要求。   部分租金认定标准有调整   《通告》明确,经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本市城六区户籍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其租金认定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最低租金标准(2.89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执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的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其租金认定标准保持不变。   《通告》实施前已进入轮候库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实物配租时,按照原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进行复核;已签订租赁合同且未到期的,按照原合同执行;已向社区递交纸质资料,并经社区系统确认进入受理程序的,按照原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实物配租时,按照原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进行资格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