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哪些住宅?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未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和房屋征收范围且未设电梯的二层以上多业主普通单元住宅,适用该《意见》。
申请人与实施主体是谁?
加装电梯项目以一个住宅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本住宅单元同意加装的相关业主作为项目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集、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可以委托资信良好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实施条件是什么?
申请人应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由本住宅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同时,加装电梯项目应根据国家、我省有关标准开展可行性评估或鉴定。 记者 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