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满物业拒缴停车费 法院判决驳回侵权诉求
日期:10-17
本报讯 (记者 刘晓云) 今年6月,莲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纠纷案,法院判令驳回原告各项诉讼请求。近日,该案经西安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原告刘星星(化名)系莲湖区某小区业主,被告张晨光(化名)为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经小区业主签字同意,该小区按照每月120元/车标准收取停车费。刘星星由于对物业服务不满,便自2020年11月起,中断缴纳其两辆私家车的停车费用,张晨光遂阻拦刘星星车辆驶离小区。刘星星认为张晨光的行为构成侵权,遂诉至莲湖区法院,要求赔偿侵权损失7万余元。
莲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星星在小区内停放车辆、驾车出入小区应遵守小区内车辆管理制度,亦应按照标准缴纳停车费。其拒绝缴纳停车费用,导致电子管理系统不予抬杆,车辆无法驶出,系其自身原因导致,而刘星星企图通过紧跟前车蹭杆出行,是扰乱小区停车秩序的行为,张晨光作为物业管理人员,有权利阻拦其蹭杆出行。鉴于此,案涉车辆在小区内停放至庭审之日,系刘星星自行导致的结果,侵权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各项诉讼请求。
据介绍,该判决不仅维护了小区日常停车秩序,支持了物业规范服务,又引导广大业主增强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