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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坤6101031958********、许萌6101031947********、郗文怡 6101031954********、赵果城5129211975********、王亚娟 6101031957********、王颖6101031963********、李婷6105241988********、杨蓉6101031961********、陈炎 6101031961********、李杰6101031962********、李璞6101041980********、张晗6106321989********。
以上12人你们已经长期与西安市红会医院脱离联系,请看到此通知于15日内尽快与西安市红会医院人事科联系,到期仍未取得联系的人员,西安市红会医院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西安市红会医院
2024年10月1日
心语?祝福
结婚启事 生日祝福 升学致庆 好友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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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重庆点击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本会定于2024年11月22日9:00在都市之门A座1606室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彭智强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4]第3472号),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诉书副本、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都市之门A座1601室,电话:029-81148010。 2024年10月1日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陕西翰林亿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李宾、唐治、秦智强、李伟、曹博俊、郭宏昆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4〕第1742、1743、1762、1763、1764、1814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都市之门A座1601室,电话:029-81148010。 2024年10月1日
声明
★泾阳县王桥涛涛餐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423640004997,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声明作废。
★刘胡叶,身份证号610102196207093523,原居住在新城区韩森寨三村141号,在韩南、韩北城中村改造项目过程中不慎将韩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选房确认单丢失,(房屋信息:1号楼1单元19层1909号正东,协议安置面积65㎡,安置建筑面积88.46㎡).(房屋信息:5号楼1单元31层3105号正南,协议安置面积75㎡,安置建筑面积77.54㎡),特此声明。
★本人曹彩育原购买西安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奥达文景观园项目7-1-1901号房。交款金额192238元,原票据号0072019;交款金额164775元,原票据号0000987;交款金额164775元,原票据号0165817;交款金额27462元,原票据号0023914,收款收据及购房协议书丢失,现登报声明作废。
★(父亲:武年龙,母亲:王林)武瑞嘉,2007年3月9日出生于华阴市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丢失,证件编号H610049988,声明作废。
★陕西安信电力机具有限公司不慎丢失开户许可证,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吉祥路分理处,账号26125701040003728,核准号J7910009023102,声明作废,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与银行无关。
★李钥遗失绿地集团西安尚稷置业有限公司收据 1 张(票号 0603648,金额50000元,交款日期 2024 月5月2 日),声明作废。
★西安市新城区乔佩奶茶店营业执照正本92610102MADA9PAK41丢失,声明作废。
★赵静,周晨宇不慎将与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新乐城小区一栋一单元1803室的购房合同遗失。地址,西安市丈八北路与大寨路十字东南角新乐城小区,现声明作废。
★本人韩秦虎原购买西安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景观园项目4-21001号房。交款金额25447元,原票据号:0023239,收款收据丢失,现登报声明作废。
★李新玲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丢失,证号:陕交运管许可西字610113177908(补)号,声明作废。
★陕西镐荃世涛材料有限公司丢失公章,声明作废。
★西安铂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7KY12W09,2022年3月25日审核的营业执照副本2-2丢失,声明作废。
身份证遗失声明
★王好善,身份证612133196208138611于2024.9.28丢失,有效期为长期,特此声明。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西安博邦迪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张万青、鲁美玉、毕喜琴、王燕峰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都市之门B座1701室,电话:029-81148010。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