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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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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人拒赔医疗费 法院判赔两千余元

日期: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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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4 城事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记者 刘晓云) 儿童被狗咬伤后,动物饲养人却拒赔付……近日,灞桥区法院审理一起犬只伤人案。王某在人流密集区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致一名儿童被咬伤。王某拒绝赔偿后,被咬伤儿童的母亲将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132元。   2023年7月18日晚,于某正在广场跳舞,其儿子小明在一旁花坛玩耍,王某将其饲养的两只犬拴在花坛的树旁,且未戴嘴套,后小明被狗咬伤。当晚,于某当即送小明至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小明为左前臂犬咬伤Ⅲ级暴露。小明5次接种狂犬病疫苗,为此支出费用1732元。事后,于某找到王某要求协商解决赔偿,但王某拒绝赔付,于某遂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灞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其自行携带家犬至人流密集区时,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医疗费之请求,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票据,经核算,其主张金额与实际票据相符,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误工费之请求,因原告系未成年人,不产生误工损失,该项诉求实为其母于某陪同其就医产生的误工损失,法院酌情认定为300元。关于原告主张交通费之请求,法院参照《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项目赔偿计算标准(试行)》,支持其100元交通费请求。   综上,灞桥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132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