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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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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西安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线

日期: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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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 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5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与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效承接,对现行措施进行完善,并将实践做法上升到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共10章69条,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7个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有关部门可对监护人开展监护评估   《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关注未成年人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及时沟通交流,接到有关单位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分析原因,积极采取干预措施。   对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的家庭,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监护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护能力认定、采取监护干预措施、实施家庭教育指导,撤销或恢复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参考依据。   《办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消防、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完善监控、报警等物防、技防设施,配备安保人员,定期检查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卫生环境和条件,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药品、服装、教具、餐具、体育运动器材等学习、生活用品,应当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还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消防、卫生健康等安全教育和防灾避险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避险能力。   学校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的意识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程等。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营造关爱氛围,《办法》对相关组织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应当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规定。   鼓励人民团体等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监护指导、心理干预、法律援助、个案帮扶、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收养评估等专业服务。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办法》还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应当考虑其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线上直播类培训应保证未成年人休息时间   与今年1月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相衔接,《办法》要求强化网络服务保护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设置相应的权限管理、消费管理、时间管理等功能,包括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对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不得提供游戏服务等。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显著位置、用户关注的重点区域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线上直播类培训应当设置合理的时段、时长,保证未成年人休息时间。   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此外,《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保护专线,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法律维权、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咨询、帮助。   记者 朱雪娇 卜安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