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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禾源珍(西安)拍卖有限公司: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刘鹏举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4〕第345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自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发生法律效力。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都市之门B座1701室,电话:029-81148010。 2024年5月17日
西安市儿童福利院公告
按照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救助困难群众联合工作机制(试行)》规定要求,现将西安市儿童福利院接收弃婴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近期,西安市儿童福利院接收弃婴1名,女,取名安宝宝,估计2024年5月5日出生。2024年5月10日在西安市儿童医院内CT室门口走廊西头被捡拾,2024年5月1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庙后街派出所送入西安市儿童福利院抚养。望遗失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持有效证明于2024年7月17日前到西安市儿童福利院认领,逾期不认领,民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安置。
西安市儿童福利院 2024年5月17日
西安市临潼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公告
马晓东(身份证号:61012319751215056X);向我中心申请办理坐落于: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北路福源小区3号楼4单元4层40401室房产的不动产继承,不动产原产权人郑文平已故,现由马晓东继承。不动产权证号:西房权证临字第30258号。
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对此有异议,须在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中心,逾期我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准予登记。
联系地址: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南路36号
联系电话:029-61110021
西安市临潼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4年5月17日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中辰跨境电商(陕西)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李方方、余吉娜、宋雅兰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自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发生法律效力。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都市之门B座1701室,电话:029-81148010。 2024年5月17日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西安指尖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刘利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自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发生法律效力。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都市之门B座1701室,电话:029-81148010。
2024年5月17日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麦耘(陕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徐伟、曹晶、王飞、马少帅、班飞鹏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4〕第250号、〔2024〕第251号、〔2024〕第252号、〔2024〕第253号、〔2024〕第254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都市之门B座1701室
电话:029-81148010
2024年5月17日
声明
★李勇,购买保利中央公园5号楼1单元20层12001号住宅,合同备案号Y18102563,购房合同遗失,特此声明。
★李勇,购买保利中央公园5号楼1单元20层12001号住宅,发票号:01371278,金额:1629835元,发票遗失,特此声明。
★本人高菊霞购买西安万科翡翠国宾7号楼2单元1302房购房合同丢失,合同备案号Y20058053,购房合同编号:8637186、8637187,声明作废。
★高陵区文来娃货运部营业执照副本92610117MA6UPQWL8G,丢失作废。
★西安市莲湖区房趣保健用品商店92610104MA6U26563G营业执照副本丢失,声明作废。
★陕西浩科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31031Q,遗失营业执照正本、副本1-1原件,特此声明。
★西安市雁塔区欢家服装店注册号610113600341135,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声明作废。
★吴冠雄遗失保利天悦项目地块三5幢1单元15层11502号房的车位合同,登记号:Y19114018,声明作废。
★肖俊杰遗失西安市周至县中医医院住院发票,票号0010607100金额3066.44元,声明作废。
身份证遗失声明
★梁伟奇身份证152527198210020914于2024.5.13丢失,挂失。
公告
我单位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高消终决字〔2024〕0001号)及《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高消重销字〔2024〕第0005号)后,多次与陕西拓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均无人接听。后我单位向陕西拓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高消终决字〔2024〕0001号)及《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高消重销字〔2024〕第0005号),但邮件被退回。因该决定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高消终决字〔2024〕0001号)及《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高消重销字〔2024〕第0005号)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西安市高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