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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西安晚报

代办保障房涉法涉诉典型案例通报

日期: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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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4 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按照市委和市政府关于公共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要求,市住建局联合公安部门,对非法代办保障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提醒群众避免上当受骗、遭受经济损失,再次对代办保障房涉法涉诉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   从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郭某某租用西安市新城区某宾馆作为办公地点,非法开展公租房代办业务,谎称自己有办理公租房能力,骗取大量保洁员的信任,与保洁员们签订所谓的“委托申请协议”,并以收取办事费用及预交房租的名义,向每位保洁员收取2.5万元至3万元的费用,共计骗取46名保洁员119万余元。郭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和赌博挥霍。   因长期未能办理,被害人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院已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根据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多次诈骗多名经济困难群众的情节,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案例二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害人王某某、陈某甲、樊某三人先后通过樊某认识冯某某,冯某某虚构自己有能力办理公租房的事实,于2019年在西安市新城区分别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陈某甲、樊某人民币1.4万元、1.6万元、2.2万元,共计5.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因长期未能办理,被害人报警,案发前,冯某某已退还被害人王某某0.4万元、陈某甲1.1万元。案发后,冯某某将剩余3.7万元赃款全部退还三名被害人并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院已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根据冯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例三   田某某谎称其亲戚在住建部门上班,以能够办理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薛某某等9人共计358835元。经查,田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使用。   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院已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判决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责令田某某向9名被害人退赔赃款共358835元。   ■案例四   吴某某与舒某某商量以为他人办理西安市经济适用房、公租房、限价房为名,收取费用。后舒某某、吴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等3人谎称可以办理西安市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3名被害人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给舒某某、吴某某共计转账175.897万元。因长期未能办理,被害人报警,舒某某、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吴某某、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75.89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院已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舒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吴某某、舒某某退赔赃款。   ■案例五   李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在“西安二手房源汇总”微信群中相识,李某某谎称可以无条件九个月办成公租房。骗取贾某某信任后,贾某某先后收取191名受害群众的资料及相关费用共计1528000元,交给李某某后,李某某逃匿。被害人报警后,李某某主动归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院已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判决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李某某向被害人贾某某退赔涉案款项1478000元。   本组稿件由首席记者 梁璠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