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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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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区法院审理一起葫芦鸡宣传片侵权案件

日期: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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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 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记者 刘晓云) 葫芦鸡作为陕西传统名菜,享有“长安第一味”的盛誉,如何让自家的葫芦鸡脱颖而出,各家菜馆各显神通。8月11日,记者获悉,雁塔区法院日前就审理了一起因葫芦鸡宣传片而引发的侵权案件。   原告A餐饮公司为了宣传自家葫芦鸡菜品,与B公司签订《拍摄制作合同》,B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A公司制作了葫芦鸡宣传片,A公司获得宣传片的完整著作权。   某日,A公司发现同为餐饮公司的C公司等多家公司,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在大众点评网、美团外卖等平台上擅自发布了A公司的葫芦鸡宣传片,且在原作品中加上了自家餐饮品牌的水印。   2022年5月,原告A公司通过公证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取证。后向雁塔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C公司等多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雁塔区法院速裁庭李多萌法官经审理认为,涉案的葫芦鸡宣传视频系视听作品,其以一系列的图像结合伴音将葫芦鸡的制作过程进行了展示,画面整体的选择、衔接和编排具有一定独创性。   被告C公司等公司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在网络平台使用了原告的视听作品,使相关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其行为侵犯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C公司等公司在使用原告的视听作品时加入了自己餐饮品牌的水印,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被告C公司等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官提示,视听作品相较于生硬的图片、文字,其表达内容时更加鲜明生动,一个精美的视听作品能够吸引广泛的流量。但视听作品相较于图片文字,其制作成本往往更高,在商业活动中,各家企业均想通过宣传使自己脱颖而出,但通过“搬运”“复制粘贴”等不当方式的宣传不仅起不到预期的作用,反而会招致侵权赔偿。   (文中餐饮公司名称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