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映:
近日,罗师傅向“钟楼下·民生热线”栏目反映,前年,他在西安一家保安公司当保安,在上班过程中突发脑溢血,送医急救后落下残疾,公司拒绝为他提供任何赔偿。工作期间,他和公司并没有签劳动合同。目前,公司不承认与他的劳动关系,导致他维权困难。
记者调查:
罗师傅今年45岁,前年10月,他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认识了西安振远护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远护卫公司)的工作人员姜先生。当年10月31日,在姜先生的安排下,罗师傅开始在中海紫御华府小区担任保安。2022年1月5日夜间,罗师傅在小区巡逻过程中,突发脑溢血。送医急救后,落下了后遗症,全身左侧肢体肌力差,需拄拐行走,被医生认定为二级残疾。
此后,在近一年的康复过程中,罗师傅因为行动不便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他认为,自己当保安期间,每天在岗12小时,远远超过法定8小时。每日劳动时间过长,是他发病的原因之一。并且,上岗几个月来,并没有人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其他应有的保障也没有。
在家康复期间,罗师傅先后联系姜先生和振远护卫公司。沟通中,姜先生表示自己已经离职,并向公司反映了相关的情况。振远护卫公司的梁先生则表示,公司招人会进行体检,而罗师傅的情况是无法入职的。罗师傅是姜先生招聘上岗的,应由姜先生承担劳务责任。并且,姜先生早已不和公司合作,详细情况需要再了解。
8月4日,记者分别联系了姜先生和梁先生。姜先生说,他当时是振远护卫公司的员工,负责给公司项目招人,罗师傅是他招聘进公司的。梁先生则表示,据了解,罗师傅本身有基础病,才导致发病。且罗师傅当时并没有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不能证明是公司员工,所以无法对他进行赔偿。不过,梁先生确认中海紫御华府小区是公司服务项目。
在和姜先生以及振远护卫公司协商失败后,去年12月,罗师傅曾向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申请证明劳动关系,仲裁院为他提供了法律援助,介绍了律师帮他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但由于仲裁院提供的法律援助有所局限,为罗师傅介绍的律师都来自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而罗师傅是非农户口,因此办理过程存在障碍。最终,罗师傅没能成功向仲裁院提交证据材料,仲裁院无法立案,事情就这样搁置了。
在了解清楚罗师傅的情况后,记者联系了灞桥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工作时,身体出现健康问题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受伤,另一种是疾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件第15款第1条的内容,在所有由疾病导致的身体状况中,只有经过职业病鉴定机构认定的职业病,例如尘肺、高原病、重金属或有毒气体中毒等,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其他疾病因为仅仅只是在工作期间出现,而并非由工作原因造成,所以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罗师傅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这种情况无法通过工伤索赔。
对此,灞桥区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也给出了建议,作为非农户口,罗师傅可以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看病治疗的花费;在因疾病造成生活困难,难以维持生计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民政部门申请困难家庭临时救助与国家重大疾病救助。其他诉求,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8月2日,仲裁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针对罗师傅的情况,建议他咨询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全面、适合自身情况的法律援助。
随后,记者致电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罗师傅可以携带目前掌握的所有证据材料,来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当面咨询。8月4日,罗师傅告诉记者,8月3日他去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咨询。目前,已有律师负责他的事情。
对于罗师傅的遭遇,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震东认为,振远护卫公司是用工主体,而非介绍入职的个人。本案中,罗师傅是和振远护卫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被派往项目部履行职务。如果振远护卫公司具有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罗师傅就和振远护卫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振远护卫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如果振远护卫公司不具有合法劳务派遣资质,就不能从事劳务派遣活动,振远护卫公司和项目部所属单位共同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是,不论哪种情况,都应由振远护卫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在罗震东看来,有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但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代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是可以作为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
罗震东表示,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与罗师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在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罗师傅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另外,罗师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缴纳社保的条件,用人单位未为他缴纳社保。根据规定,他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
记者姚瑞丹 实习生陈昕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