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日期:07-28
本报讯 (记者刘雪妮 实习生赵笙汝) 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修订草案修改稿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章节新增了诸多条款。
在第七条部门职责中,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内容。新增规定工会依法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有关内容。
为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加了岗前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明确“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并对培训教育内容作了补充完善。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增加保险机构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的内容。
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化工装置、储运设施、监测系统配备要求的内容;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了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对煤矿建立检查维修制度,安全设备、设施的建设和监测预警工作进行了具体规范;增加“尾矿库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补充规定。
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方面,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