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应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估范围
日期:07-27
本报讯 为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在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7月26日,《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提交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审。
条例草案指出,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监督。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统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为了使执法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一、二款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指定机构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的“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要求,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实施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实施方面,为了防止乱监督、滥监督,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为统一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采用列举形式,对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作出细化和明确规定,除对行政执法主体的基本情况进行监督以外,还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行情况等纳入行政执法监督内容。为扩大行政执法监督的社会参与,增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社会调查、评估。
条例草案还创新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和结果运用。对于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限期改正,如逾期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发现重大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此外,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还明确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估范围,作为评价被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法治政府建设、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