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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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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行人遭5车 碰撞、碾轧身亡

日期: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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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刘晓云) 近日,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行人遭5车碰撞、碾轧身亡的纠纷案件。   2020年3月2日23时许,尹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沿东二环行驶至某高架快速路出口时,货车左侧将醉酒后站立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王某挂倒,其下车查看但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之后,周某、刘某、徐某、路某的车辆相继或碰撞、或碾轧到王某。交警到达现场时,王某已死亡。   王某的继承人将上述肇事者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0余万元,但被告均认为不应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胸腹腔多脏器损伤死亡,但究竟哪一辆车的行为致其死亡无法确定,且根据尸检报告、勘验笔录等证据,无法确认每一辆车的碰撞、碾轧行为均足以造成其死亡的结果。   事故中,被告尹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观察不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被告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碾轧受害人后,驾车逃逸;被告刘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碰撞到受害人后,驾车逃逸;被告徐某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事发后驾车逃逸;被告路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碰撞到受害人。以上五人均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受害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后在机动车道内停留,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综合过错程度、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等因素,酌定受害人王某承担10%责任,其余被告承担剩余90%的责任,其中尹某承担40%责任、周某承担45%责任、刘某承担4%责任、徐某承担10%责任、路某承担1%责任。最终,依据责任划分及车辆保险情况,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共计110余万元。   该案经二审审理,西安中院维持原判。经法院督促履行,各保险公司已足额支付赔偿款,被告周某支付过半赔偿款后,就余款与原告达成协议。   办案法官表示,就事件后果而言,对于酒驾、毒驾、肇事后逃逸的驾驶人,在法律上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刑事追诉,民事赔偿中也会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法官提醒,驾驶员和行人请遵纪守法、珍爱生命,对己负责、对他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