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产品为散装食品 不支持“十倍赔偿”
日期:07-05
本报讯 (记者 刘晓云) 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买到简易包装的虾干,认为是“三无产品”,要求“退一赔十”,法院会支持吗?7月4日,记者获悉,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十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某网络平台上开设“渔民小店”,销售虾干等产品。原告在该店铺内购买了3袋虾干,共计424元。收货后,原告以该商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厂家等标识,属“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十”,即退还货款424元并赔偿十倍损失4240元。
商家辩称该产品属于农民自产自销,采用简易包装,并非“三无产品”,且原告朱某系“职业打假”,并非真正的消费者。
双方发生争议后,原告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经执法人员核查,案涉产品属于农民自产自销,不存在违法行为,不予受理。
碑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本案中,涉案产品是将南澳草虾煮熟后晒成虾干出售,属农民自产自销的可直接食用农产品。据此,法院依法认定涉案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而属于散装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散装食品也应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案中,被告虽在售卖网页商品详情中载明了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但并未在外包装上标明商品相关详细信息,属于包装瑕疵。故判令商家应全额退还原告货款424元。鉴于涉案产品属于即食性虾干,原告无需向被告退还货物。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