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37 证券简称:近岸蛋白 公告编号:202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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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37,50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7,50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3月30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26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543,860股,并于2022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70,175,439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53,911,38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6.8237%,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6,264,059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3.176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4名,上海欣百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百诺”)、苏州帆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帆岸”)、苏州玫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玫岸”)、苏州捌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捌岸”),其中上海欣百诺持有的限售股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因公司股价上市后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106.19元/股,触发延长锁定期6个月的承诺至2026年3月28日,该部分限售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30,355,0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43.2559%;苏州帆岸、苏州玫岸及苏州捌岸持有的限售股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至2025年9月28日,该部分限售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7,145,0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0.1816%;上述4名限售股股东合计持有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37,500,0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3.4375%,将于2026年3月30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承诺具体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欣百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企业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朱化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邹方平、赵玉剑、王英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上述第(3)、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间接股东王笃强、张冬叶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上述第(3)、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股东苏州帆岸、苏州捌岸与苏州玫岸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 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37,500,0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3.4375%。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3月30日。
(三)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七、上网公告附件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的《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