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公司分别于2026年2月28日、2026年3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20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136号新一代产业园4栋4楼银湖山厅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7人,代表股份90,995,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1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8,695,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9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4人,代表股份2,300,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6人,代表股份11,585,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9,284,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3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4人,代表股份2,300,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9%。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980,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70,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5%;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8%。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980,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69,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7%;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7%。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966,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2%;反对20,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6,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20,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9%;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
4、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68,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0%;反对8,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3%;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68,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0%;反对8,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3%;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8%。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虎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共计79,410,129股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979,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5%;反对8,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69,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3%;反对8,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95,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617%;反对981,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92%;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95,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617%;反对981,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92%;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虎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共计79,410,129股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852,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2%;反对133,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42,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85%;反对133,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21%;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984,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反对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74,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6%;反对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9%。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984,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反对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74,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6%;反对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沈琦雨、高枫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