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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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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证券日报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日期: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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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C20信息披露       上一篇    下一篇

  证券代码:002649              证券简称:博彦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1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26年3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6年3月1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洁女士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关联董事韩洁、雷雷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公司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进行结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订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6年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另行披露的《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编号:2026-002)。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关联董事韩洁、雷雷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为保证2026年激励计划有效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订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另行披露的《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关联董事韩洁、雷雷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为推进2026年激励计划具体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如下:

  1、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2026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2026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或者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

  (11)授权董事会对2026年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董事会提议于2026年4月10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详见公司另行披露的《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3)。

  三、备查文件

  (一)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1日

  

  证券简称:博彦科技证券代码:002649公告编号:2026-002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三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620.5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6%,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设预留股份。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45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78人,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50%、50%。

  八、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本公司承诺: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公司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计划。

  第三章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批,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薪酬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薪酬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七、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管理机构的要求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符合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8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20.5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8,534.45万股的1.06%。本激励计划一次性授予,不设置预留股份。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45元/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6.04元;

  2、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6.45元。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终止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标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且剔除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如有)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根据以下考核评价表中对应的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比例和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经营质量的有效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公司近年的业绩变动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至激励对象完成对应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价格的议案。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六、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620.50万股。按照本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授予的总摊销费用为3,381.72万元,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确认,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则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 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 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均不做调整。

  (四)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回购及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六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五)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离职(不含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身故)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向公司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1、激励对象擅自离职的;

  2、激励对象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保密协议/竞职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的约定,或失职或渎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解聘;

  3、激励对象出现重大过错等原因,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激励计划条件的;

  4、激励对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且不存在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则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降职或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继续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职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退休

  1、激励对象退休,但接受公司返聘请求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退休,若公司提出返聘请求而激励对象拒绝或者公司未提出返聘请求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离职前需向公司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离职前需向公司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离职前需向公司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完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要向公司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继承人在继承前需要向公司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七)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章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002649              证券简称:博彦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3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现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10日(星期五)15: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2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7号楼博彦科技大厦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即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在本次股东会上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还需持有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6年4月3日下午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附件二格式自制均有效;法人股东的登记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2、现场参会登记时间:2026年4月3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7号楼博彦科技大厦证券部

  4、会议联系人:刘可欣

  联系电话:010-50965998;传真:010-5096599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7号楼博彦科技大厦

  邮编:100193

  5、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参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1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为“362649”,投票简称为“博彦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本次股东会提案中的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4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于本次股东会按照以下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个人股东签名,或法人股东盖公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书有效期限:

  受托日期:2026年   月   日

  关于授权委托书的填写说明:

  1、任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只能填写一张表决票。

  2、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表决意见”栏目相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

  3、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本表决票应以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