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日期:03-21
证券代码:000668 证券简称:*ST荣控 公告编号:2026-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为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的金额:2,231.14万元人民币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荣丰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长春荣丰于2025年2月25日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及保全申请,法院于2025年3月20日出具保全民事裁定书、于2025年3月27日在被申请人浦发银行未提供担保且未经申请人长春荣丰同意前提下出具解除保全的民事裁定书,长春荣丰于2025年4月1日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2025年4月2日被法院驳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浦发银行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荣丰公司,1.为浦发银行办理具有独用面积的分宗土地使用权证;2.荣丰公司支付违约金1629.18万元;3.反诉诉讼费由荣丰公司承担。审理过程中,变更反诉请求为:1.依法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判令荣丰公司协助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面积7822平方米办理共用分摊性质的土地使用权登记;2.浦发银行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四至范围内的地块在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内享有优先于“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其他业主的独立使用权;3.荣丰公司支付违约金1629.18万元;4.反诉诉讼费由荣丰公司承担。
近日,长春荣丰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吉0102民初2716号],判决如下:
一、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
二、驳回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53357元,由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9775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