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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集中、易燃物多,火灾和爆炸风险高,每一次违法行为的背后,都可能是一场灾难的伏笔。为深入推进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突出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市应急局现曝光近期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违法典型案例,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标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坚决防范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典型案例】靖江市华宇漂染纺织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
基本案情:2026年9月,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靖江市华宇漂染纺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北侧疏散通道不畅通,存放有推车和原材料,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的规定。
处理情况: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市应急局拟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臧某、孙某分别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
案例警示:疏散通道是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生命通道”。该企业仓库北侧疏散通道堆放推车和原材料,看似“临时摆放”,实则堵塞了逃生和救援通道,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引以为戒,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加强日常巡查和员工教育,及时清理通道杂物,确保“生命通道”时刻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