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记者叶丽莉)近日,由靖江法院斜桥法庭报送的《路某林诉朱某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该案例聚焦民法典中的重要规则——“好意同乘”的审查认定,明确了“看似免费搭车、实为有偿客运”情形的裁判标准,为同类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提供了参考。
乘客路某林为方便往返工作地与老家,添加了客运大巴司机李某华的联系方式,需要乘车时提前联系,确定上车时间和地点。2023年12月,路某林再次联系李某华乘车。因班车始发地变更,李某华遂委托朱某梅驾车,将路某林接驳至高速服务区换乘大巴。不料,接送途中朱某梅驾驶的车辆与他车发生碰撞,造成路某林受伤。案件审理中,朱某梅提出抗辩:自己是按照大巴司机李某华的安排接送路某林,是为他乘车提供方便,没有向路某林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法律规定的“好意同乘”,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的使用人基于友情或者善意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好意同乘”规则意在倡导互助友善的社会风尚。但实践中,“无偿搭乘”是否一律构成“好意同乘”,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对此,该入库案例指出,认定是否构成“好意同乘”,不能简单以搭乘人是否直接向机动车使用人支付费用作形式判断。机动车使用人虽不直接向搭乘人收费,但系根据营运客车司机的委托接驳乘客、并从该司机处获取对价的,该接驳行为实质上属于有偿客运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营利目的而非无偿帮助,依法不应认定为“好意同乘”。据此,法院未采纳朱某梅“好意同乘”的抗辩,依法作出了裁判。这一规则的确立,既防止了部分营运者以“免费搭车”为名逃避运输责任,也让真正的善意互助行为得到法律的鼓励与保护。
据悉,人民法院案例库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收录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法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靖江法院将持续深化案例资源转化运用,以案例赋能司法公正,服务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