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大病范围(个人自付金额N)救助标准15000元≤N≤10000元1000元210001元≤N≤20000元2000元320001元≤N≤30000元3000元430001元≤N≤40000元4000元540001元≤N≤80000元5000元6N≥80001元8000元序号普通病范围(个人自付金额N)救助标准120000元≤N≤40000元2000元240001元≤N≤60000元3000元360001元≤N≤80000元4000元480001元≤N≤100000元5000元5N≥100001元8000元
(接上期)第十三条 医疗互助人员治疗跨免责期或互助期满不再参加时,按责任期天数乘以日均医疗互助金计算应结付部分;若在互助期满时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但在互助期满规定的时间内继续缴费参加的,则分别按各自的互助期结付互助金。
第十四条 互助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五条 互助金根据收支情况实行每年结算一次,若每年度内互助金结算有结余,则结余部分用于对当年度互助期内的职工开展大病医疗救助活动,经职工申请、互助互济会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大病医疗救助。
靖江市职工互助互济会大病救助标准(见表格)
注:救助标准根据当年度互助金结余情况上下浮动10%~20%。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互助的范围:
(一)医疗互助人员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互助人员所在单位拖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救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工伤、职业病及生育的医疗费用;
(五)因打架斗殴、吸毒、酗酒、自残、交通和医疗事故等引发的医疗费用;
(六)医疗互助人员在每期互助活动结束后60天内不向互助互济会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
(七)应由其他社会保险、第三方责任人支付的费用;
(八)互助人员的各种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 医疗互助人员有第十六条第八款所指的行为,其互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六章 互助金的申请和结付
第十八条 申请互助金提供以下材料后到市职工互助互济会办理结算手续:
(一)《靖江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金结付申请表》;
(二)互助人员医保卡、出院小结;
(三)国家医保结算单(住院类)有效票据原件;
第十九条 医疗互助期内失业的互助人员需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到市职工互助互济会办理结付手续;医疗互助期内企业破产关停的,以及转其他单位工作的互助人员需提供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及失业证明,经市职工互助互济会核实后办理结付手续。
第二十条 医疗互助人员在医疗机构开具医保结算单后,及时向靖江市职工互助互济会提出申请。互济会收到互助人员手续齐全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核付互助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互助资金存入靖江市职工互助互济会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向市总工会报告,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经审委的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医疗互助期内如遇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重大调整,视情另作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靖江市职工互助互济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