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日期:08-18
根据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修正
(节选)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