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然成为大众主流消费方式。但线上交易中虚假宣传、货不对板、退款困难、预付消费违约等问题也时有出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引导消费者规避网购陷阱、依法理性维权,同时督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靖江法院结合审判实践,梳理发布四起网络消费典型案件,以司法之力护航网络消费健康发展。
案例一
二手手机暗藏扩容陷阱
商家欺诈需担责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施某在某电商平台店铺下单,购买一台标注内存为256G的二手手机,并足额支付货款。商品签收后,施某使用专业验机软件检测发现,该手机原始硬件内存仅为128G,系商家私自拆机更换存储芯片改装而成的扩容机。施某当即联系商家核实,对方承认手机经过扩容处理。施某据此提出退货退款,并依据法律规定主张“退一赔三”。
施某将涉案手机寄回商家后,对方却否认货品出自本店,电商平台最终未支持其售后诉求。随后,施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但始终无法联系到涉事商家。维权无果后,施某将商品经营者与电商平台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商家退还货款、按商品价款三倍予以赔偿,并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商家在商品页面标注的设备参数与手机实际硬件配置严重不符,主观上存在故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实施消费欺诈,应当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按价款三倍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电商平台在纠纷处置过程中,依法向消费者披露了入驻商家信息,并及时将问题商品下架,已全面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定管理与协助义务。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平台存在明知或应知商家侵权却未采取措施的情形,故平台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商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商家向施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5800元,涉案手机归施某所有,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典型意义】
近年来,线上二手数码产品交易频繁,部分不良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硬件配置辨识能力不足的短板,私自改装设备、篡改商品参数,冒充正规二手商品销售,违背诚实经营原则,构成消费欺诈。该案明确:经营者以虚假参数宣传商品、刻意隐瞒设备改装事实,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行为的,必须依法履行“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该案不仅对二手数码市场“以改充正、以次充好”的乱象形成有力震慑,也引导消费者在选购二手数码产品时主动核验商品参数、留存交易证据,理性防范消费陷阱。
案例二
线上早教课程遇停摆
预付钱款可追回
【基本案情】
龚某为子女选购线上早教服务,先后在某早教App内购买多款启蒙课程、编程课程、配套教具、学习刊物等产品,累计支付费用9000余元。起初,部分课程尚能正常使用,但自2024年起,该平台持续出现履约问题:约定配套的教具未足额发货,进阶课程迟迟未开课,在售课程中途停止更新,续购刊物也始终未能交付。
龚某多次联系平台客服协商退款,对方仅给出“排队三年后退款”或“兑换其他课程”两种不合理方案,双方协商未果。龚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运营方退还未履约部分款项共计3140.67元。经查,该早教App由北京某科技公司运营。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龚某在涉案平台购买课程及配套产品,双方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预付式教育培训合同,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该科技公司未按期交付教具、更新推送课程与刊物,经龚某多次催告后,仍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最终法院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向龚某退还全部未履约对应款项3140.67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线上早教、技能培训、影音会员等预付式消费成为网购热门品类,尤其在电商大促期间,商家往往以大额优惠吸引消费者一次性预缴长期费用。但部分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擅自中断服务、拖延物品交付,并设置苛刻的退款限制,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消费者催告后仍拒不履约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还剩余预付款,经营者单方设置的不合理履约、退款限制不具有法律效力。该案一方面规范了线上教育培训行业的经营行为,督促经营者恪守契约精神;另一方面也提醒消费者,面对预付类消费活动,尽量选择短期、小额充值模式,审慎对待大额、长期预付项目,从源头规避风险。
案例三
网购电脑货不对版
商家违约全额退款
【基本案情】
张某在某电商平台下单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并支付货款 6277.53元。收货后,张某发现包裹内仅有一个键盘,并未收到约定的笔记本电脑。其当即联系商家核实,客服声称键盘为赠品,并承诺补发电脑,但却迟迟未兑现。张某发起退款申请后,商家既不发货也不退款。维权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商家退还货款。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电商平台形成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下单后,被告负有按时发货的义务,但其仅寄送配件,拒不交付约定商品,经催告后仍未发货,导致消费者购买电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全部货款。
【典型意义】
线上网络购物已成为主流消费方式,部分电商经营者收取货款后,恶意错发商品、拖延履约甚至关闭店铺失联,违背契约精神,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网络交易秩序。本案中,商家收取货款后,拒不交付约定商品,致使消费者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货款。本案警示电商经营者应恪守契约精神、诚信经营,切莫触碰法律红线,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案例四
微信交易亦受法律保护
违约退款无可避
【基本案情】
燕某从事儿童游乐设施经营工作,庞某系二手儿童游乐设施销售商,双方曾有业务往来。之后,燕某因经营所需,基于信任,通过微信先后向庞某线上订购二手机械战警设备、金鱼缸,并足额支付对应货款,后因货品损坏、货品位置与约定不符等因素未能按约发货,双方遂协商由庞某退还燕某12200元。此后,双方再次达成交易合意,约定燕某以上一笔未退货款及自有实物设备抵扣部分款项、再另行支付现金尾款的方式,向庞某购买一套侏罗纪游乐设备。燕某按照约定完成款项抵扣及尾款支付后,庞某始终未按约定发货。经燕某多次催要,对方同意全额退款,却迟迟未实际履行。催款无果后,燕某诉至法院,要求庞某返还全部货款 352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通过微信沟通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燕某已按约定完成付款、实物抵扣等合同义务,庞某收取款项后却未能依约交付货物,且同意退款,因此燕某主张合同已解除,要求返款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庞某向燕某返还货款352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社交平台的普及,脱离正规电商平台的微信私聊、朋友圈等私域交易愈发普遍,此类交易存在监管薄弱、经营主体信息不透明、交易保障缺失等风险。私域交易并非“法外之地”,交易双方同样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任何试图利用网络隐蔽性违约、背信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提醒消费者,尽量避免在无第三方监管的私域渠道开展大额交易,确需交易的,务必留存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方身份信息,全面做好证据留存,降低维权成本。
(吴笛 栾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