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建立“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大病大家帮”的医疗互助体系,缓解职工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根据《靖江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暂行办法》(靖政规〔2012〕6号)(以下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第五期医疗互助实施细则。
第二章 医疗互助人员
第二条 凡已参加靖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劳务派遣、农民工等)且是工会会员,均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到靖江市职工互助互济会办理登记建档缴费手续。参加互助人数不得少于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总数的90%,在职职工总数在50人以下的,须100%参加。
第三条 参加医疗互助的在职职工年龄,需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得参加。
第四条 单位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近一个月《靖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单》、参加医疗保险职工花名册;
(二)《靖江市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互助申请表》;
(三)参加医疗互助职工花名册,内容包括参加职工的序号、单位社保编号、本地个人医保编码、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第三章 医疗互助期限和互助费
第五条 医疗互助期限三年为一个周期,本期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第六条 本期互助费的缴纳标准为每人180元(每年60元/人)。根据《劳动法》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的规定,互助费可采取单位福利费开支、本级工会经费结余部分列支、职工个人负担等形式,或由单位行政、工会与个人共同负担。互助费应一次性缴纳,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市总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其所在单位未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由市总工会统一缴费参加。
第七条 互助人员在互助期限内只能参保一份。
第四章 医疗互助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医疗互助范围为医保结算的以下两种情况的治疗:互助人员住院治疗、门诊特殊病治疗(按照规定经医保局备案后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的)。
第九条 互助内容:1.参加互助人员门诊特殊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基金、大病统筹基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国家公务员补助、大病保险基金等待遇报销后,余额费用给予100%结付。
2.参加互助人员在异地就医的,根据医保政策,未履行外地转诊手续,医保局报销比例降低部分,由互助人员本人承担。
3.参加互助人员,缴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国家公务员补助 的,住院起付线给予50%结付。
第十条 单位首次参加医疗互助执行30天免责期。互助期满继续参加的,在规定的时间(2024年6月1日至7月15日)内缴费无30天免责期;超过规定时间缴费的仍须执行30天的免责期。一个医疗互助期限内,单位缴费后新参加的互助人员执行60天的免责期,新增的互助人员期满日与其单位参加的期满日一致。
第十一条 互助有效期限内,互助金的申请无结付次数限制。
第十二条 医疗互助人员终止靖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医疗互助责任也即行终止。(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