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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靖江日报

靖江市人民法院2025年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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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靖江法院       上一篇    下一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必须抓好基层治理现代化这项基础性工作。靖江市人民法院坚守“如我在诉”司法初心,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办案全程,推动“办理案件”与“总结案例”深度融合,以“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自觉,践行“小案·善治”理念,破解基层治理难题。现发布该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以裁判明规则、以案例树导向,让公众体悟司法背后的法治精神、道德引领与共情共鸣,为基层治理持续注入司法温度与法治力量。

  

  案例一:某银行与某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依托综治中心平台,高效化解3100万元金融纠纷

  【基本案情】

  某银行因某工程公司拖欠3100万元金融借款本息,向靖江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驻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诉讼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初步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标的额巨大且涉及多个担保人,直接判决可能程序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并对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经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多元解纷机制的优势,在征得同意后,审查人员遂引导其至综治中心综合窗口进行登记受理。综治中心随即将案件分流至入驻综治中心的靖江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人民调解。调解阶段,靖江法院指派法官提前对接指导,有效促进了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了分期偿还债务的调解协议。为确保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共同通过入驻综治中心的速裁法庭申请司法确认。速裁法庭的法官对材料进行快速审查后,当场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案例点评】

  靖江法院主动践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理念,深化“诉服中心+综治中心”双中心协同机制,在处理这起重大金融纠纷时,依托综治中心平台优势,构建“分流引导—专业调解—司法确认”的全流程闭环,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实现了专业调解与司法确认的无缝衔接,既保障了金融机构债权安全,又为企业正常经营创造条件,生动彰显了“1+1>2”的协同效能。这种创新实践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鲜活应用,也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值得在更大范围内总结推广。

  (点评人:杨恒俊,全国人大代表、靖江市新桥镇德胜中心村党委书记)

  

  案例二:靖江某管业公司破产重整案

  ——破产清算转重整实现多方共赢,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

  【基本案情】

  靖江某管业公司因经营不善,由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清算中其资产多次流拍,若继续清算,该公司持有的高价值的某项行政许可证将依法注销,职工债权等各类债权可能难以清偿。靖江法院经充分论证,向债权人释法析理阐明重整优势后,将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重整过程中,靖江法院全程指导管理人推进工作,全面评估企业无形资产价值,通过保留核心行政许可证成功引入新投资者注入资金,牵头与担保债权人分析利弊,最终说服其让渡部分受偿权益,为职工、普通债权人创造清偿空间。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职工债权、税收债权获得100%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也得到提升。2025年5月30日,靖江法院裁定批准靖江某管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其重整程序。

  【案例点评】

  民营企业是地方经济的“压舱石”,也是万千群众的“饭碗”,其生存发展牵动着多方利益。靖江法院秉持“多重整救治、少破产清算”的理念,主动释法引导清算转重整,通过保留关键许可证引进投资,既保住了民营企业的“生命线”,又保障了职工、税收、普通债权人的权益,特别是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法院的精准施策,既充分发挥了司法在盘活企业、保障民生、维护权益中的积极作用,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为民营经济发展送来了“及时雨”。

  (点评人:陶鑫,江苏省人大代表、靖江市东兴镇海镇村党总支副书记)

  

  案例三:孙某故意毁坏尸骨、骨灰案

  ——盗掘坟墓扬撒骨灰,违背伦理绝不姑息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孙某酒后至靖江市某村公共墓地,使用破坏性手段先后撬开10座墓室,在翻找物品过程中,将1具尸骨弃至墓外,将12位逝者的骨灰扬撒于地,并窃取多个骨灰盒及其他丧葬用品,造成墓地严重毁损,引发村民集体愤慨。公安机关经侦查将孙某抓获。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故意毁坏他人尸骨、骨灰,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尸骨、骨灰罪,最终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案例点评】

  “慎终追远、敬畏逝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农村人刻在骨子里的规矩。坟墓是乡亲们寄托哀思的地方,连着孝道伦理,容不得半点亵渎。孙某盗掘坟墓、扬撒骨灰,践踏“事死如事生”的孝道观念,突破人伦底线,其败德违法行为既刺痛家属情感,更破坏公序良俗。靖江法院通过司法裁判,以法治刚性为道德“撑腰”,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慰藉,更是对广大群众的深刻教化:要将“慎终追远”的美德代代相传,把对逝者的敬畏、对伦理的坚守,转化为日常的行为自觉,让“崇德向善”成为乡土社会最鲜明的底色。

  (点评人:张金荣,泰州市人大代表、靖江市生祠镇东进中心村党委书记)

  

  案例四:高某等49名工人与某服装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运用“执破融合”机制,实现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基本案情】

  靖江某服装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拖欠49名工人工资共计43万余元。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该公司已全面停止经营,除少量价值低微的机器设备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明显缺乏债务清偿能力,且在执行中拍卖不能保障工人工资的优先受偿。为此,法院及时启动“执转破”程序,通过破产清算的特殊制度安排,确保职工工资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依法获得优先清偿,同时运用破产撤销权等特有手段追索流失资产。

  经破产程序核查,法院发现股东沈某存在60万元未缴出资,且其在破产期间通过离婚诉讼转移财产。法院依法支持管理人追收股东出资,并撤销该不当财产转移行为。通过“执破融合”机制协调执行,最终促成案外人代偿部分工资,剩余款项由沈某及其前妻共同承担。截至2025年3月,49名工人的工资债权已全部获得清偿。

  【案例点评】

  在企业资不抵债、执行陷入僵局的情况下,传统执行程序难以保障职工工资优先受偿。本案中法院启动“执转破”程序,通过破产清算的制度优势,明确职工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为49名工人的工资追偿提供了合法路径。同时,借助破产撤销权追收股东未缴出资、撤销不当财产转移行为,最大化盘活破产财产,破解了“企业无财产可执、职工权益悬空”的困境,这一机制既警示企业经营者必须诚实守信、依法尽责,也展现了司法保护民生的坚定立场,为处理类似群体性劳资纠纷提供了成功范例。

  (点评人:闻晓燕,泰州市政协委员、靖江市生祠镇工会专职副主席)

  

  案例五:上海某传媒公司与叶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二次创作”短视频需厘清“合理使用”与侵权界限

  【基本案情】

  上海某传媒公司系知名医疗纪录片《人间世》的著作权人。该作品在多家网络平台面向VIP会员播出。被告叶某未经该公司许可,擅自截取《人间世》21集核心内容,制作成短视频选集上传至某网络平台,单条视频最高播放量近30万,借此吸引粉丝200余万人,严重分流了原纪录片的正版流量。该公司认为叶某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叶某辩称,其视频为“解说类二次创作”,属于“合理使用”,且平台已获授权并推出“二创激励计划”,其行为属平台鼓励范畴。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未经传媒公司许可,截取原片片段并以短视频形式在自媒体账号密集上传,供不特定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已侵犯该公司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比对,案涉短视频的画面、解说与原作高度相似,公众连续观看即可掌握原作核心内容,形成实质性替代,不符合“合理使用”要件。最终法院判决叶某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裁判为短视频“二次创作”明晰了合法与侵权的边界,充分彰显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短视频“二次创作”绝非“随意剪、拿来用”的自由地带,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侵权,关键看是否获得合法授权、是否影响原作正常使用、是否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这一裁判标准既为创作者敲响警钟,明确尊重版权是底线,也提醒平台方加强版权管理,共同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创作环境,这也是知识产权审判服务数字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

  (点评人:徐佼,泰州中院民三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案例六:李某与朱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打破“家务事”困局,以保护令筑牢权益防线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朱某系夫妻,李某于2025年向靖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中。李某与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多次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言语威胁及恐吓,李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对李某给予告诫,并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但朱某仍不改正,甚至到李某单位进行纠缠。为保障人身安全,李某向靖江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靖江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作出人身保护令。根据李某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认定李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最终靖江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朱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朱某跟踪、接触李某。

  【案例点评】

  这个案例,我想用“一把钥匙开两把锁”来谈谈我的感受。这把钥匙,就是靖江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它精准打开了李某面临的“恐惧之锁”,用法律的力量,在她和暴力之间筑起了一道“隔离墙”,这是我们妇联作为“娘家人”最欣慰看到的。更重要的是,它也正在尝试打开那把束缚我们的陈旧观念之锁——“家务事”是家庭暴力的一块“遮羞布”。坚持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我们将继续与靖江法院紧密协作,推动这把“钥匙”更好用、更普及,让它不仅是“一张纸”,更是每一位女性在面对家暴的时候说“不”的底气。

  (点评人:许淑怡,靖江市政协委员、靖江市妇联副主席)

  

  案例七:黄某与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电梯坠落致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无过错应担责

  【基本案情】

  黄某系靖江某高层住宅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4年某日,黄某乘坐小区电梯下行时,电梯突发故障坠落至三层,致其摔倒受伤。物业公司随即将黄某送医救治。经司法鉴定,黄某构成十级伤残。黄某诉至法院,主张电梯内未设扶手致其未能有效防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电梯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依法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的使用管理人与维护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对电梯坠落不存在管理或维护过错,也未能证明已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虽提交了日常维保记录,但不足以证明事发时电梯处于安全运行状态或已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故法院依法推定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

  作为社区书记,我们每天和居民打交道,非常理解大家对居住安全的关切。电梯是居民回家的“最后一步”,安全绝不能出问题。法律明确,这类事故由物业公司负责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体现了对居民生命安全的优先保护。作为社区,我们将积极搭建沟通平台,监督物业履行好日常巡查、检修等实质安全责任,推动从“有记录”向“真安全”转变,与居民一起共建平安家园。

  (点评人:汤卫军,靖江市人大代表、靖江市人大常委会滨江新区办事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江阳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主任)

  

  案例八:宫某某等人贷款诈骗案

  ——全链条打击骗贷产业链,筑牢金融安全防线

  【基本案情】

  宫某某与张某、朱某等人结伙形成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策划实施贷款诈骗活动。该团伙通过中介定向招募38名无真实购车需求、亦无实际还款能力的“白户”(信用记录空白人员)冒充购车客户,团伙为“白户”垫付首付款及相关费用,同时为“白户”编造虚假工作单位、住址等关键信息,并专门对“白户”开展贷款申请话术培训。随后,团伙持虚假材料向银行申请车辆无抵押信用贷款,待贷款发放后,立即完成提车、上牌流程并转售变现。经查,该团伙共骗取银行贷款734.4万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仅少量款项被偿还,最终造成银行实际损失676万余元。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宫某某等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法院对宫某某等人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罚金。

  【案例点评】

  以“白户”为工具、虚构交易进行骗贷,是当前金融犯罪的新型手段,靖江法院通过对犯罪团伙主犯从重判处、全链条追责,彰显了司法打击金融诈骗、维护信贷秩序的坚定决心。这份判决也给各方敲响警钟:金融机构绝不能流于“形式审查”,必须夯实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责任,堵住风险漏洞,避免财产损失;普通民众更要警惕小利诱惑,切勿出借个人身份充当“白户”沦为犯罪“工具人”,避免出现“白户”变“黑户”(失信人员),更防止成为诈骗共犯而带来牢狱之灾。综上,唯有司法严惩、机构严管、民众严防形成合力,方能守住金融安全底线,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点评人:顾明松,泰州市律师协会靖江分会会长)

  案例九:李某甲等人诈骗案

  ——假借婚恋名义骗取高额彩礼,依法严惩守护婚姻诚信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间,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杨某等人分别结伙,事先计议由李某甲安排李某乙、李某丙等人与男方相亲,待博得男方好感后,谎称愿意与男方结婚,并向男方索要彩礼和婚姻介绍费,等男方支付费用后,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先与男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再借故离开。之后,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杨某等人以结婚为幌子,通过事先计议的方式先后诈骗七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09万余元。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情节、涉案金额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处主犯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余团伙成员均被判处相应刑罚。

  【案例点评】

  诚信是传统美德和社会新风尚的核心,也是婚姻的基石,但李某甲等人却借婚恋之名行诈骗之实,不仅让被害人蒙受巨额财产损失,伤及其情感,更严重搅乱婚恋秩序、侵蚀社会诚信根基。靖江法院对主犯作出严厉裁判,以法治手段捍卫诚信底线,希望这一案例能够警示公众守诚信、不谋财,让司法守护诚信民风的决心传递到更多人心中。

  (点评人:闻栋,泰州广播电视台靖江记者站负责人)

  

  案例十:范某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试工”期间发生事故,劳动关系成立与否应以实际用工为准

  【基本案情】

  范某应聘某公司门窗安装岗位,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商谈薪酬后,被带至工地开始工作。上岗约两小时后,范某在安装卷帘门过程中,从约4米高货架摔落受伤,后被送医并报警。事后,范某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辩称范某尚处“试工”阶段,仅为技能测试,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范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所从事的门窗安装工作系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其工作地点、内容均由公司安排,并在公司管理监督下提供劳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公司所称“试工”不能否定双方已形成实际用工关系。据此,法院判决确认范某受伤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长期以来,劳动关系的确认标准首选是劳动合同,没签劳动合同则考察从属性的有无,然而劳动合同的签订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都可以,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也是如此,从属性的判断又往往需要以一个较长的时期为对象,但工作风险却从用工之时即开始,持续整个用工过程,这就导致很多尚未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即所谓“空档期”)的员工面临工作风险由谁分担的问题。由于此时社保尚未缴纳,工伤待遇是由用人单位承担,故很多用人单位会百般推诿,以各种各样的理由与借口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而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本案即是如此,公司借口未签劳动合同,仅处于“试工阶段”,试图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一审、二审法院均从“实际履行优先”原则出发,从履行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角度肯定了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否定了公司的主张,值得肯定。案件处理结果、思路不仅对类似争议的解决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也提醒各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用工管理,尽量从用工之日起就给员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以免不必要的损失。

  (点评人:丁建安,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苏州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兼职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