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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靖江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日期: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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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人大之窗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修正

  (节选)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第三十五条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抽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

  第三十六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