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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靖江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日期: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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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人大之窗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修正

  (节选)

  

  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国务院应当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金融工作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本章规定的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本章规定的有关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提高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