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宇
2020年7月17日,靖江法院对某塑料制品厂与曹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曹某应给付原告某塑料制品厂货款292147.3元并承担利息。因曹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塑料制品厂向法院申请执行。首次执行过程中,我们仅发现曹某银行账户少量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曹某下落及其名下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陷入难题,传唤被执行人未果,查控财产线索无果,故而进入终本案件库。
时隔三年,一通来自申请执行人的电话,给这个看似无法继续执行的案件带来了一次转机。申请执行人告诉我们,其在南京某小区与曹某见面后,曹某拒绝一同至法院协商。
得到线索,我们第一时间安排执行人员和法警、辅警奔赴现场,成功将被执行人拘传至法院,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对其名下微信交易往来进行搜查,我们发现被执行人有收入来源,且存在大额交易,但其本人对此解释模糊不清。虽然被执行人在协商过程中坚持称自己没有履行能力,且认为双方交易物品价格发生大幅度降价,不愿按判决金额支付款项。但从与其谈话中,我们得到一个关键信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
鉴于双方未就还款达成一致意见,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我们遂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司法拘留期限内,我们进一步调查得知,曹某一直从事相关工程承包业务,并利用其女儿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我们与相关单位和曹某女儿进行了核实,确认曹某的经济情况和收入情况。
充分掌握被执行人曹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后,我们来到拘留所对曹某进行提审谈话,谈话目标落脚于攻破曹某的心理防线,促使曹某自动履行。谈话过程中,我们将调查结果逐一告知曹某,曹某仍然表示目前没有款项可以支付给申请人。
面对曹某的强硬态度,我们继续加压,向其送达了“预拒执”告知书,并告知曹某如仍不履行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得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后,曹某终于坐不住了,主动提出拘留期满后至法院履行。这一次,曹某没再食言,主动支付了全部款项,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一次执行要有效,梯度加压不可少。”这起普通的执行案件,从无财产可供执行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从执行到位0元到29万余元全部执行到位,上演了一场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的心理博弈。面对被执行人的逃避执行、规避执行行为,执行人员通过梯度加压,实现“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之变,用法治力量倡导社会诚信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