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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靖江日报

“醉”与罚

日期: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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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靖江法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封卉

  

  2021年7月8日晚,吴警官照常在三江路与人民路路口执勤查酒驾。晚上11点左右,他接到电台通知,有一辆闯卡车辆正在朝他执勤的那个路口行驶,同时一辆警车也已经守在路口处,防止驾驶员逃窜。当时正好有一辆SUV开过来,吴警官打手势让车子停车,但是驾驶员朱某并没有熄火,吴警官就将手从车窗伸进驾驶室,想将车辆熄火。此时车辆突然往后倒车,而后又突然加速往前开,从路口警车尾部空隙处逃离现场。吴警官被拖拽着向前,遭到两车挤压后倒地。后朱某次日凌晨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吴警官全身多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袭警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新增罪名,法条根据暴力程度的不同将袭警行为区分为两个档次,并配置轻重有别的两个幅度刑期,即三年以下的基本犯和三至七年的加重犯。

  庭审中,针对朱某的行为,公诉机关认为,考虑到被告人朱某驾驶车辆造成他人受伤的情况并非其直接故意,而是为了逃避处罚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与驾驶机动车直接撞击民警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建议对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但法院认为,朱某的行为应该适用升格刑,应在3年以上量刑。那么,在狭小空间内挤压撞击民警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袭警罪的加重犯?首先,法条中对于加重情节列举了三种常见行为类型,即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并用一个“等”表明不排除与前面三种行为相当的手段;另一方面,这种行为还需要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本案中朱某为了逃逸,利用障碍物挤压撞击警察的行为与直接撞击本质相同,危害后果相当,综合朱某驾车的速度、现场环境和潜在的危险等,依法认定朱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

  其次,立法机关将暴力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出来,是因为妨害公务罪已经不足以对暴力袭警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和打击,因此新增的袭警罪配置了更为严厉的刑期。法条使用“严重危及”这种表述,说明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严重伤害,也不影响加重情节的适用。

  最后,对朱某的行为予以严惩是弘扬敬畏法律、尊崇公德的必然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挑战法律权威、无视他人生命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最终,靖江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朱某犯袭警罪,获刑三年半。

  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泰州地区首例以袭警罪加重犯处罚的案件,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同时也反映出我们社会的价值观和法治精神,向社会公众表明什么是法律不允许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