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版)散居孤儿供养标准提高到1992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和低保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分别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60%、50%执行;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和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保障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执行。
此外,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应比例调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