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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靖江日报

让婚姻始于爱 让彩礼归于“礼”

日期: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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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靖江法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让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工作要求,靖江法院高度重视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秉持公平、公正原则,注重调解与判决相结合,妥善平衡双方利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近日,靖江法院梳理一批婚约财产纠纷案例,对此类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司法裁判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

  

  案例一

  

  婚后“闪离” 是否需要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小祝和小余怀着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憧憬,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然而,随着婚后的生活逐渐展开,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等问题频繁发生争执。这些矛盾不断累积,最终导致了两人感情的疏远。2024年3月,小余无法再忍受这种压抑的氛围,于是向靖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小祝解除婚姻关系。

  庭审中,小祝同意离婚,但表示彩礼作为缔结婚姻的条件之一,既然婚姻已经破裂,小余应当返还所有彩礼,包括为了结婚所支付的礼金、首饰等。

  小余对此持有不同看法。小余认为,在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彩礼已经用于了婚礼筹备、购置嫁妆以及双方共同生活的开销中,因此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

  裁判结果: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或贵重财物。在这起案件中,经法院认定,彩礼范围包括现金彩礼100000元、各类首饰共计60000元。根据双方陈述及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登记结婚后曾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但从双方登记结婚至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来看,可以认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根据认定的彩礼数额来看,已远高于上一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应认定彩礼过高。靖江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小余和小祝离婚,并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及实际使用情况、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本地习俗,酌情确定小余返还小祝彩礼共计8.5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在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彩礼的本质是为了达到一种长期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而给予的赠与,当较为长期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目的无法实现时,彩礼继续为受领方占有,有违公平原则。在具体判断时,法院依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未婚同居终分手 彩礼能否追回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小印和小杨通过网络结缘,两人渐生情愫并开始同居生活。2022年,小印为表示缔结婚约之诚意,花费25000元为小杨购置“三金”饰品,并向小杨及其母亲交付彩礼58000元。次年,两人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一段时间后,小印发现小杨不仅隐瞒婚史,还负债10多万元,双方关系由此恶化。2023年4月,双方将“三金”首饰全部变卖,所得价款悉数转入小印账户。对于58000元的彩礼,双方各执己见。

  小印认为,自己支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与小杨建立婚姻关系,现上述目的已无法实现,且给付彩礼已造成自己经济困难,小杨理应全额返还彩礼。

  小杨及其母亲却认为,小印有固定工作及收入,且彩礼早已经用于双方租房等日常生活开支、数额较小,不会造成小印及其家庭经济困难。另外,对于未能登记结婚小杨亦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不同意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靖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印以与小杨缔结婚约为目的给付彩礼58000元,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居住,目前双方均不同意登记结婚,但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另一方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后果存在全部过错。同时,小杨母亲虽然辩称彩礼58000元已用于小印和小杨的同居生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最终,靖江法院综合多方因素,酌情确定由小杨及其母亲返还小印彩礼26000元。

  

  法官说法: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婚约一方会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礼。彩礼在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婚约的解除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长期以来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难点问题予以规范。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应综合考虑彩礼的具体范围、数额、实际使用情况、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孕育子女以及各自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双方当事人从举行结婚仪式到发生矛盾、变卖“三金”,时间较短,且双方既未孕育子女,对后续的工作、生活也未能形成一致规划,给付彩礼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其次,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再者,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过错原因归属,再结合小印实际支付的彩礼数额,法院最终判决小杨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做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恋爱期间大额转账 分手后应否返还

  

  基本案情:

  小朱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一次偶然的机会搭载了乘客小高,同是单身的两人结识后迅速发展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小朱多次向小高转账,金额累计达100000余元。此外,小朱还为小高购买了“三金”。

  半年多后,两人的恋爱关系划上句号。小朱向小高追讨“三金”及钱款,小高退还了“三金”,但拒绝退还钱款,二人因此对簿公堂,昔日的恩爱“账单”也被呈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小朱主张其给小高转账,让小高学驾驶、买手机、付房租等,均是出于结婚目的给付给小高,现小高明确表示不愿和其结婚,应将这些钱款全部退还。

  对此,小高抗辩称,其和小朱之间不存在婚约,小朱向其转账是为了增进感情、维系恋爱关系自愿赠与,属于一般赠与,并非婚约财产,因此没有返还义务。

  裁判结果:

  靖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恋爱当事人基于恋爱关系短期内数次、大额将己方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多次转账数额较大的钱款给被告用于支付房租、手机、驾校费等,还为被告购买“三金”,且双方均系单身,按常理双方应是以结婚为目的交往,原告的一系列转账行为应认定为原告为巩固双方恋爱关系,进而达到结婚目的的赠与,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并非无偿赠与。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当返还。根据双方交往程度、恋爱时间长短、特殊节日的转账、原告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法院对原告主张的100000元酌情确定由被告返还60%即60000元。

  

  法官说法:

  婚约财产是男方按照当地民俗,以达到与女方结婚为目的,在结婚之前为确立婚约关系,而送给女方的财物。决定婚约财产是否返还,应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当事人双方是否共同生活、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额度。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转账是一般赠与还是具有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属性,应当结合转账的时间、金额、用途以及双方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以及符合当事人收入水平的小额转账等,应视为一般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而对于较大金额的财物给付,应考虑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经验、善良风俗、各方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是“附条件赠与”,男女双方分手后,赠与财产所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与方应当将财物予以返还。返还金额应综合考虑转账金额大小、使用情况、双方交往时间、有无同居以及本地习俗等因素酌情进行确定。

  

  

  案例四

  

  订婚后男方提出退婚 彩礼退还金额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肖于2022年相识并恋爱,2023年元旦双方订婚,小王家通过媒人向小肖转账支付了礼金168000元。收到礼金后,小肖将其中的100000元转账给自己的母亲。然而,订婚后两人矛盾却越来越多,小王认为两人无法继续相处下去,于是提出退婚,并要求小肖返还收取的礼金。

  小王表示,其和小肖订婚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其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现双方因性格不合不能结婚,小肖应当将礼金返还。

  小肖则认为,小王主动悔婚导致双方未能结婚,给其造成了精神打击。彩礼可以退还,但小王视婚姻为儿戏,给小肖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伤害,小王应当进行精神赔偿。

  裁判结果: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小王通过媒人向小肖给付了结婚礼金,小肖收取后又向自己的母亲转账支付了部分礼金,因此小肖家实际接收了礼金。现原、被告未能结婚,原告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悔婚并给被告造成损害,要求精神赔偿,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因原告主动解除婚约,系原、被告未能结婚的直接原因,因此为平衡双方利益,靖江法院酌情确定小肖及其母亲返还小王彩礼13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根据我国法律,婚约本身在法律上没有拘束力,一旦一方违反婚约的,不能要求毁约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男方不与女方结婚并要求退还彩礼具有法律依据,但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返还的具体金额如何确定并无明确规定。对于男方悔婚的案件,对男方和女方在未能结婚上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过错大小的判断,成为确定具体金额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女方对于男方未能与之结婚具有过错的情形下,应当尽可能地全额退还。在女方对于未能结婚主观无过错,而男方悔婚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男方悔婚具有一定的过错。为平衡双方利益,照顾无过错的女方,应酌情对主动悔婚的男方主张返还的彩礼的金额酌情减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