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
将面临判刑+赔偿
基本案情: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李某某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同乐村土地15.67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4.48亩)建设砂石堆场。2021年12月,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至公安局。2023年2月,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非法占有农用地行为通常表现为:其一,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的;其二,少批多占农用地的,即部分农用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农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耕地保护,人人有责,人民群众都是耕地保护的“守护者”,让我们共同努力,以“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好、利用好每一寸耕地,共同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耕地。
破坏农用地既担刑责也担民责
基本案情:2020年年初,被告人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将其承包的位于山东省沂源县某村的林地平整并铺设沥青铣刨料,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存放建筑设备等。经鉴定,宋某某铺设沥青铣刨料面积20.28亩,占用林地面积20.23亩,林地保护等级为Ⅳ级。检察机关以宋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破坏生态环境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修复非法占用农用地区域的生态环境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宋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令宋某某于2023年3月31日前根据《沂源县某村损毁土地生态修复工程设计》的方案对被破坏的农用地进行生态修复;若不如期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的同时,判令其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修复,彰显了依法严惩非法占用林地犯罪、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筑牢绿色生态屏障的坚定立场。
破坏湿地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基本案情:2022年,被告人许某、朱某娃与武某斌、杨某强(已判刑)在河南省淅川县某乡某社区丹江河滩上种植玉米。杨某强在旋耕许某种植的河滩地过程中,被他人制止并报案。经公安机关会同河南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勘验,并经被告人朱某娃确认,许某、朱某娃等人种植玉米的河滩面积为108.4亩。该河滩在2007年4月6日被国务院确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缓冲区。经鉴定,许某等4人破坏湿地108.4亩芦苇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49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朱某娃主动向检察机关缴纳生态赔偿金47.71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许某、朱某娃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与他人共同商议后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开垦种植农作物行为,破坏湿地面积108.4亩,导致湿地以及湿地生态修复项目种植芦苇毁损,造成严重后果,许某、朱某娃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朱某娃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二被告人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河南首例破坏自然保护地犯罪案件。丹江口水库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源头和主要水源地,丹江湿地2007年4月被确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水质保护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