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七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七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