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版)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
市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审批科工作人员介绍,《办法》规范名称登记管理,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等行为。市行政审批局将认真落实《办法》规定,加强宣传培训,做好宣传解读,严格落实责任,不断优化服务措施,强化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支持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