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12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靖江日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日期:08-05
字号:
版面:第A05版:魁星阁       上一篇    下一篇

  

  

  当事人:沈平付

  地址:江苏省靖江市靖城镇柏木村沈家埭22号

  2023年4月19日、4月25日、6月20日我局对泰州市东晋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直接负责的泰州市东晋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水泥制品项目,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已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3-4“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我局于2023年7月21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2023〕1-046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对你处以罚款捌万元整(¥80000元整)。

  2023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现场无人签收,采取邮寄送达方式被退回,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2023〕1-046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2023〕1-046号),逾期不领,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电话:0523-89183610 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商务B楼610室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日

  

  当事人:泰州市东晋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

  地址:靖江市斜桥镇富民村南7组

  2023年4月19日、4月25日、6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于2021年4月开始租用靖江市虹桥水泥制品厂生产设备从事水泥制品制造,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已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我局于2023年7月2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2023〕1-04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同时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拾肆万元整(¥240000元整)。

  2023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现场无人签收,采取邮寄送达方式被退回,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2023〕1-045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2023〕1-045号),逾期不领,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电话:0523-89183610 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商务B楼610室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