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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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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司接送車上班途中受傷,算工傷嗎?

日期: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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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澳聞       上一篇    下一篇


乘坐公司接送車上班途中受傷,算工傷嗎?



第40 / 95 / M號法令

乘坐公司接送車上班途中受傷,算工傷嗎?

小明是甲公司員工,由於公司員工人數眾多,公司遂安排車輛,每日定時接送員工上下班,作為公司福利之一。日前,小明乘坐公司安排的車輛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因交通意外導致其在車上摔倒,後經醫生診斷,顯示小明手臂骨折和肌肉撕裂,需靜養三個月及進行多次復健治療。為此,小明向公司申請工傷賠償。然而,公司以有關意外並非發生在工作期間,車輛接送僅屬公司福利,不能作為工傷的理由,拒絕了小明的申請。小明想知道法律對這種情況下發生的意外是否有具體規定?這種意外到底是否屬於工傷呢?

根據第40/95/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第3條規定,在工作地點及工作時間內發生且直接或間接造成身體侵害、機能失調或疾病,並由此而引致死亡、暫時或長期無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之意外,稱之為“工作意外”。然而,法律亦規定了有些非在工作地點及工作時間內發生的意外,亦會被視為工作意外,其中包括:僱員在其僱主明示或默示許可下,以乘客身份乘搭任一非屬公共交通網絡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的意外,且意外發生時該交通工具是由僱主或他人以僱主名義或依據與僱主達成的協議所駕駛的交通工具。

以小明的個案為例,其意外發生於僱主安排的車輛上,並在上班途中,因此,有關工作意外依法亦屬於工傷,僱主不能拒絕小明的有關工作意外彌補的申請,應依法按工作意外的情況給予小明包括特定給付(例如診斷、治療、康復費用等)及金錢給付(例如:絕對或部分暫時無工作能力的損害賠償;屬長期無能力的情況,對相應於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下降程度的損害賠償等)在内的彌補權,否則,根據上述法律第66條第1款的規定,僱主會構成輕微違反的違法行為,最高可被科處10,000澳門元的罰金,且按第68條規定,科處處罰和繳納罰金或罰款並不免除違法者履行仍屬可履行的有關義務,比如僱主仍需支付有關醫療費用等。

事實上,除了上述情況下發生的意外會被視為工作意外之外,僱員基於進行職業活動並就有關活動前往工作地點;又或在工作時間結束後返回居所時,倘若是駕駛由僱主或他人以僱主名義或依據與僱主達成的協議所提供或安排的任一交通工具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的意外,亦同樣會視為工作意外。例如駕駛公司車輛去送貨時發生意外等。

綜上所述,法律對工作意外的認定,並不局限於工作地點及工作時間內發生的事故。僱主為員工提供接送安排,雖屬福利性質,但當員工在乘坐該等車輛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途中發生意外時,依法仍可能被視為工作意外,僱主須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另一方面,僱員如遇到類似情況,亦應了解自身權利,並及時尋求法律協助,以保障個人應有的權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40/95/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第3條、第27條、第28條、第46條、第66條以及第68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