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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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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及打擊販賣人口犯罪

日期: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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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12版:澳聞       上一篇    下一篇


預防及打擊販賣人口犯罪





預防及打擊販賣人口犯罪

預防及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是特區政府一直十分關注的工作,早於二○○七年特區政府就設立了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並於二○○八年在《刑法典》中新增了“販賣人口罪”。為讓社會大眾持續關注、預防及打擊販賣人口活動,今天為大家介紹“販賣人口罪”的犯罪構成和相關處罰。

根據《刑法典》第153-A條第一款的規定,為對他人進行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尤其是強迫或強制勞動或服務、使他人成為奴隸或類似奴隸,又或切除人體器官或组織的目的,透過暴力、綁架、奸計或欺詐、又或諸如濫用等級從屬關係、利用受害人精神上的無能力等手段提供、送交、引誘、招募、接收、運送、轉移、窩藏或收容相關人士,則構成“販賣人口罪”,行為人最高可被處十二年徒刑。

如果受害人為未成年人,根據《刑法典》第153-A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不論行為人採取何種手段,只要是為了達到第一款所指的目的,都會構成“販賣人口罪”,行為人最高可被處十五年徒刑。如受害人未滿十四歲,則最高可被處以二十年徒刑。倘若為了收取利益而將未成年人轉讓、讓與他人,又或就收養未成年人給予同意等,根據《刑法典》第153-A條第四款的規定,行為人最高可被處五年徒刑。

此外,如行為人留置、隱藏、損壞或毀滅販賣人口犯罪的受害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旅遊證件,亦會構成“販賣人口罪”,最高可被處五年徒刑。

所以,如果大家發現有人可能觸犯“販賣人口罪”,請盡快與警方聯絡,又或致電打擊販賣人口二十四小時舉報及求助熱線(二八八八·九九一一)提供資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2008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及《刑法典》第153-A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二十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