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監管主體 提升行政效能 邱庭彪 |
|
| 統一監管主體提升行政效能 《社團法律制度》修法諮詢之觀察 澳門社團數量龐大,是特區社會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現行社團監管機制分散,社團設立登記流程分由身份證明局、公證署、法務局及檢察院多個部門分工處理,環節眾多、流程繁瑣,不僅申辦者需要往返多個部門,亦存在資訊割裂等問題,加重行政成本,難以適應當下社團治理的現實需要。 今次《社團法律制度》諮詢文件提出,統一社團設立及運作的監管主體,由身份證明局作為單一主管實體,負責全流程登記、審批與監督,這是優化行政流程、提升公共行政效率的關鍵改革舉措。 統一監管主體,首要價值在於實現“一站式”行政服務。將名稱審查、設立申請、登記公示、後續監管、變更與補正等職能集中於單一部門,改變過往多機關分段處理的模式,消除職能重疊,減少跨部門協調成本,讓民眾及社團只需對接一個主管機關,降低辦事時間與制度成本,改善申辦體驗。 與此同時,統一主管實體有利於審查標準的一體化落實。過往分多機關業務審批,容易出現執行尺度差異。改由身份證明局統一執法,可將章程審核、創立人及據位人資格、會址規範、涉外活動、國安合規等審查標準貫徹於同一套程序及主體當中,實現登記准入、日常監管、違規補正、違法處置全鏈條標準一致,既保障居民依法享有的結社自由,亦落實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的監管要求,可有效避免監管漏洞。 統一監管亦強化後續動態監管能力。過去存在重登記、輕後續監管的情況,數量眾多的社團資料分散於不同部門,難以開展數據整合、風險排查、以及跟進“休眠社團”等工作。主管實體統一之後,可搭建完整統一的社團數據庫,對社團運作、資訊更新、重大活動、境外資助開展常態化跟蹤,提升風險識別能力,妥善處置長期停運的“休眠社團”,釋放行政資源,集中力量服務於正常運作的社團。 需要強調,統一監管主體並非擴張行政權而壓抑結社權,而是透過程序優化,平衡權利保障與有效監管。在參考借鑒亞太地區多數經濟體單一登記機關的立法經驗之下,本次改革既簡化合法社團的行政手續,又健全風險防控機制,推動澳門社團由數量增長轉向高質量發展,助力特區實現良政善治。 澳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邱庭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