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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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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簽東盟投資修訂議定書

日期: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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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7版:港聞       上一篇    下一篇


港簽東盟投資修訂議定書



《修訂香港與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投資協定〉的第一議定書》昨簽署(中通社)

港簽東盟投資修訂議定書

港企在十成員國享不低於當地企業待遇

【香港中通社二十日電】《修訂香港與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投資協定〉的第一議定書》二十日簽署,以啓動《投資協定》相關條款,使香港企業在十個東盟成員國可享有不低於當地或外國企業所享有的待遇。

《議定書》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陳百里、菲律賓貿易和工業部長Ma.CristinaA.Roque和泰國副總理兼商務部長SuphajeeSuthumpun在菲律賓馬尼拉簽署。其後,香港與作為今年東盟主席國的菲律賓共同主持第十屆中國香港——東盟經貿部長會議。

《議定書》主要是將載有保留措施的清單納入《投資協定》,讓其第三條(國民待遇)和第四條(最惠待遇)得以生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表示,東盟是香港的主要投資夥伴,並已連續四年成為第三大向外直接投資目的地,有關投資存量達六千七百一十二億港元。《投資協定》帶動香港與東盟之間持續蓬勃發展的投資關係,並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投資樞紐的地位。《議定書》的簽署及其後的落實將穩步推動香港與東盟地區的經濟、貿易和投資關係。

在香港與東盟十國《自由貿易協定》的服務貿易章節下,締約方承諾在指定服務行業為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提供國民待遇,包括以商業存在的方式提供的服務。《投資協定》與《自貿協定》互補,在經《議定書》納入《投資協定》的保留措施生效後,將為非服務行業的企業和其投資提供國民待遇和最惠待遇。

《投資協定》並為投資提供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向投資提供實體保護和保障,承諾投資和收益可自由轉移。在投資被徵收或因戰爭、武裝衝突等事件引致投資損失時,補償將按《投資協定》商訂的標準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