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輕微違反的規定(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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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輕微違反的規定(下) 上周本欄為大家介紹了有關“輕微違反”的定義及處罰規定,今天會繼續為大家介紹《刑法典》中有關輕微違反的其他規定。 假設當一人作出的違法行為,如按法律規定同時構成犯罪及輕微違反時,法律上會如何處理呢? 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如一事實同時構成犯罪及輕微違反,則以犯罪處罰行為人,但不影響施以對輕微違反所規定的附加制裁。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駕駛者欲駛入某大廈停車場,但因貪一時之便,在該停車場對面的公共道路“逆駛”,結果將一名途人撞至重傷。在這情況下,該名駕駛者的行為可同時違反《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條有關“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的規定,以及《道路交通法》第一百條有關“逆駛”的輕微違反規定(如當中駕駛者屬累犯,除會被科處罰金外,還可被禁止駕駛最長六個月)。 因此,按照上述規定,若駕駛者累犯作出“逆駛”的輕微違反行為且撞傷途人,法律上除了按“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作出處罰外,還會對其施以禁止駕駛的附加處罰。 假設因“過失”而構成輕微違反時,法律上會如何處罰呢? 在法律上,當某人作出某行為而導致有危害結果出現,該結果又不是他所希望發生時,屬於“過失”的情況。對於過失犯罪是否需要處罰,原則上法律應當作出明確規定,亦即是說,只有在法律中有特別規定對過失犯罪需要處罰時,才可對行為人定罪判刑。 至於輕微違反方面,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當一個人作出輕微違反的違法行為,即使屬過失,當事人亦會受到處罰。 再以“逆駛”的情況為例,假設一名駕駛者因疏忽,未留意道路標誌而不慎駛入反方向的單行線,即使未造成任何事故,由於其在過失情況下已構成“逆駛”的輕微違反行為,依法仍應受到處罰。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23條、第126條及第138條,以及《道路交通法》第100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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