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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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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為社團國際交往保駕護航

日期: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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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澳聞       上一篇    下一篇


新法為社團國際交往保駕護航

澳門學者同盟會長 葉桂平

新法為社團國際交往保駕護航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八月十日正式啟動《社團法律制度》的公開諮詢,標誌着澳門社團治理即將進入更加制度化、規範化的新階段。正如荀子所言:“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社團良性運作的開端,更是國際交往最堅實的基石。此次修法不僅是對現行法律體系的必要完善,更是為澳門社團在“一國兩制”框架下深化國際交往、提升治理效能,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從制度困境到回應時代需求

現行澳門結社程序及社團運作,主要依據《民法典》及第二/九九/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但兩部法律存在規範重複、內容不完全不一致等問題,導致社團設立與運作缺乏統一標準。更為突出的是,現行制度對社團的監管過於寬鬆,全澳逾一萬二千個社團中,近四成長期處於“休眠”狀態,不僅浪費行政資源,更削弱了社團在社會治理中的應有作用。

與此同時,現行制度缺乏對社團加入境外組織或團體、接受境外資助等情形的申報機制,既不符合國際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的標準,也為國家及特區安全帶來潛在風險。在此背景下,修法既是回應社會發展需求,也是履行國際義務、維護國家安全的必然選擇。

新法為社團國際交往注入動能

此次諮詢文本明確提出,修法並非限制結社自由,而是在保障結社自由的基礎上,透過規範化管理提升社團的透明度與專業性,從而為其國際交往創造更優環境。

新法對“境外社團分支機構”及“非本地人社團”作出明確規範,要求境外社團在澳設立分支機構須在其原屬地依法設立滿三年,並接受身份證明局的持續監管。這並非設置壁壘,而是確保國際合作在合法、透明的框架下進行,增強境外合作夥伴對澳門社團的信任。

其次,新法要求社團在接受境外資助時,須向主管部門申報,並可能被要求提交業務報告、賬目等資料。此舉與國際通行做法一致,有助於提升資金使用的透明度,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影響國際合作的公信力。新法更從社團的設立流程、登記與管理、監管主體等方面入手,保障結社自由及促進更好發揮社團功能,在此背景下,合規運作、積極參與國際交流的社團將獲得更多支持,從而形成“規範——信任——合作”的良性循環。

目前,社會上有聲音擔憂加強監管會限制社團活力,這種擔憂毫無必要。一個缺乏監管的環境,容易滋生“空殼社團”與非法活動,最終損害的是守法社團的聲譽與國際合作空間。新法透過明確統一監管社團設立及運作的主體、優化社團設立及登記程序、引入補正機制妥善處理“休眠社團”問題等舉措,正是為淨化社團生態,讓真正有實力、有願景的社團脫穎而出。尤其值得肯定的是,新法允許社團透過視像方式召開會議等,體現出對現代化治理方式的接納。這些措施不僅提升運作效率,也為跨國界、跨時區的國際合作提供了便利。

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其社團在促進人文交流、經貿合作中扮演着獨特角色。許多澳門社團已與葡語國家、東南亞乃至歐美機構建立長期合作關係。新法的實施,將使這些合作建立在更穩固的法律基礎之上,有利於爭取更多國際資源與項目落地澳門。隨着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深入推進,澳門社團在區域協同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顯。一個規範、透明、高效的社團法律制度體系,將有助於澳門更好對接大灣區其他城市,共同參與“一帶一路”建設,講好中國故事、澳門故事。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修訂社團法律制度,並非對國際交往的限制,而是全面提升合作質量。相信本澳社會各界以積極態度參與本次公開諮詢,建言獻策,能夠共同推動一部既符合國際標準、又體現澳門特色的社團法律早日出台。唯有在法治軌道上,澳門社團才能真正成為連接中國與世界的橋樑,在以澳門所長服務國家所需的征程中,書寫更加精彩的篇章。

澳門學者同盟會長葉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