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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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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實“一國兩制”基礎 推進社團治理現代化

日期: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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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澳聞       上一篇    下一篇


夯實“一國兩制”基礎 推進社團治理現代化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 方泉

夯實“一國兩制”基礎推進社團治理現代化

社團是澳門社會最具代表性的民間組織形態,也是澳門特區踐行“一國兩制”、推進社會治理、凝聚民心民意的重要載體。回歸前,澳門社團填補相關公共服務領域的空白,是居民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平台。回歸以來,澳門社團深度融入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成為夯實“一國兩制”社會基礎、維護澳門繁榮穩定的重要社會力量。然而,隨着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和結社需求日益多元,澳門現行社團法律已難以回應新時代社團高質量、專業化的發展需求。

現行法律簡單分散,缺乏系統性和專業性。

澳門現行社團法律主要分散在《民法典》和第二/九九/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中,和現時其他法域的社團法律相比,在社團設立運作、監督管理、退出註銷等環節均缺乏系統性的專項制度,總體呈現“重設立、輕退場”、“重自治、輕監管”的特徵。一方面,由於缺乏有效監管和退場制度,澳門社團在數量激增的同時,發展品質參差不齊。大批“休眠社團”長期佔用社團名稱、消耗行政資源,既不利於社團有效參與社會治理,也制約了“一國兩制”下社團制度優勢的充分發揮。另一方面,現時並無法定的政府部門統一負責社團設立、監管等,多頭管理的模式既增加了行政成本,也降低了監管效率,在監管的主動性、系統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明顯不足。此外,現行法律缺少維護國家安全和特區安全方面的專門條款,在相關國家安全領域存在法律空白和現實風險。

由上可知,特區政府對現行社團法律進行修訂是非常必要且及時的,公佈的諮詢文本中呈現的修法方向也是非常明確且有針對性的。

維護公民結社權與加強監管的平衡

修訂後的社團法律制度將在充分保障居民結社自由的前提下,進一步規範社團的設立與運作。從設立標準、登記管理程序及統一監管主體等方面着手,進一步明確社團設立的基本要求及要件,包括社團名稱的規範、創立人及據位人資格及人數要求、章程核心內容等。通過制度化、規範化的管理,提高公共服務效率和水平,為社團健康可持續發展創造更優化的制度環境,使“一國兩制”賦予澳門的制度優勢得以充分釋放。同時,引入國家安全審查機制、明確危害國家安全社團的消滅制度,體現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是“一國”之下維護國家安全的應有之義。

促進社團依法有序高品質發展

修訂後的社團法律制度將推動社團發展從“數量擴張”轉向“品質提升”。通過明確設立標準、規範運作流程、強化內部治理、建立退出機制,引導社團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統一主管實體的設立、“休眠社團”的處置、消滅機制的完善,將有效解決長期存在的“只生不死”、“重設輕管”等問題,並進一步凝聚和鞏固愛國愛澳社團的力量,使社團管理更加規範、透明、高效,切實提升澳門社團服務社會、參與治理的能力和水準。

鞏固行政主導下社團參與的良性互動

澳門社團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參與者,長期以來與政府之間形成了一種特殊的共生關係。但社團內部自我監督與外部監督的雙重缺失、自我約束不足等問題亦不容忽視,有必要通過法律制度的修訂,釐清社團與政府的關係邊界,在保障社團自主發展的同時,強化依法監管,使社團在行政主導體制下更好地發揮協同治理機能,以鞏固“一國兩制”下行政主導與社團參與的良性互動格局。

社團治理現代化是澳門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修訂社團法律制度,不僅是澳門社團法律制度的現代化進階,更是夯實“一國兩制”社會根基、推進澳門良政善治的關鍵舉措。通過制度優化激發社團活力、促進社團依法有序、高質量發展,新的社團法律必將為“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和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方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