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社團運作推進社會穩定發展 林志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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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社團運作推進社會穩定發展 近期,特區政府着手修訂《社團法律制度》,這是十分重要且對澳門社會發展具有長遠意義。 首先,從學術和制度演進的角度看,這次修法的總體方向高度契合澳門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核心在於解決“數量膨脹”與“監管缺位”的結構性矛盾。澳門社團數量從回歸前的不足二千個激增至目前的一萬二千四百多個,但其中近四成處於長期不運作的“休眠”狀態,甚至從未運作。現行法律(《民法典》和《結社權規範》)過於寬鬆,缺乏有效的監管和退場機制。新的社團制度提出統一主管實體、創設“休眠社團”處置機制、完善社團消滅機制等,便於清理“殭屍社團”,降低行政成本,引導社團向高質量、專業化方向發展。這符合社會組織從“數量增長”向“質量提升”轉型的客觀規律。 行政管控體現行政主導 其二,政府在設計新制度時,系統比較了中國內地、葡萄牙、新加坡、馬來西亞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的立法經驗,具有澳門新特色,如提出“行政進場”主導的監管模式,將社團終止處置權從傳統的“法院司法解散”單軌模式,轉向“身份證明局行政消滅”主導的行政管控模式。這體現了“行政主導”的政制設計,賦予行政機關在社團設立審查、日常監管及資格撤銷上的主動權。並且加入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的前置審查,明確賦權政府身份證明局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理由拒絕社團設立,並可請求國安委審查。對於被認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社團,行政撤銷決定不得上訴。這在制度上疊加了一道政治安全濾網。 而且,確定了一站式服務與統一主管,改變過去多部門(身份證明局、公證署、法務局)接力辦理的分散模式,統一由身份證明局作為唯一主管實體,提供“一站式服務”。當然,“消滅”術語沿用自葡文字譯,與實質內涵偏離,亦與大中華地區及大多數國家的通用用詞或解釋不盡脗合,宜可更換為“撤銷”或“解散”。過時的用詞偏誤需及時修正,繼續延誤弊大於益。 整頓龐雜倡短暫停申請 其三,從社會發展角度來看,社團除了需要監管,也需要引導和促進,新制度在強化監管的同時,通過一些具體制度措施來引導和範化社團的健康發展,創設“補正機制”是必要的。既要尊重歷史,又要體現革新。過往社團設立要求過於寬鬆,不少社團運作不規範,給予特定期間(如一百八十日)的補正期是合理的。在補正期內,社團法律人格不中止,仍可正常運作。這體現了“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引導思路,可減少社會摩擦。新制度有助於提升合規社團的公信力與資源獲取能力,在申請政府機構資助、與大灣區或海外機構合作時,將具備更高的公信力和便利性。從長遠發展來看,應進一步規範新社團設立的條件、嚴格審核標準,從源頭上把關,排除無實質宗旨、缺乏基本資源及運作能力的社團。除了限制同一地址最多可登記社團數目(三個)之外,新規或亦可考慮社團機關據位人跨社團的上限,承擔過多社團主要據位成員,可能因個人精力及專業知識方面有所受限。另外,部分現有社團具有區域合作背景(如大灣區),社團據位人包括境外人員,宜限於學術性為主的社團。鑒於目前社團總數過於龐雜,新規落實和規範整頓仍需探索,可短暫(如半年)停止新社團的申請,避免搶閘擴充,待新社團制度有效實施後接受新申請。 政府宜助小型社團合規 其四,新的法規對社團章程內容進一步明確非常必要,應確保社團章程真實反映社團的宗旨,規範社團運作規則,提升社團治理規範性。強制性的章程核心內容和機關人數要求,將倒逼社團完善內部組織架構,促進內部治理的民主化和專業化。新規中列入強制通知義務和定期更新資料的要求有助於增強社團運作透明度,減少資訊不對稱,有利於防範洗錢、恐怖融資等風險,同時便於政府進行精準的政策支持和資源投放。當然現存不少小型社團對滿足機關人數、定期提交資料等要求可能面臨一定的困難,需要政府主管部門在過渡期提供相應的培訓和指引,以確保新社團制度的平穩推進。 澳門創新發展研究會會長 澳門科技大學教授 林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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