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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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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牢國安屏障 守護濠江安寧

日期: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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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澳聞       上一篇    下一篇


築牢國安屏障 守護濠江安寧

澳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邱庭彪

築牢國安屏障守護濠江安寧

國家安全是民族復興的根基,是社會安定、居民幸福的根本前提。“國安方能家安,家安始能興業”,是澳門回歸以來的發展真諦,更是“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寶貴經驗。長期以來,澳門特區堅定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全面落實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持續完善法治體系、深化全民教育、健全法治機制,以高水平國家安全護航特區長治久安與高質量發展。

法治是國家安全最堅實的制度根基。結社自由屬於基本權利,但並非絕對自由,世界各國皆明確劃定權利邊界,將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確立為社團運作的法定底線,可見對社團實施國安合規監管,是全球通行的法治原則與國際慣例。

考察世界各國立法,有國家已建立成熟的社團國安監管條文體系。如:德國《聯邦結社法》第三條明確,凡社團宗旨、組織行為抵觸國家安全、憲政秩序與公共利益,主管機關有權依法查禁、取締該社團。英國《二○○○年反恐法》及《慈善法》統一規範社團涉外資金與安全行為,嚴禁社團接收不明境外捐助、參與干預內政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授權行政機關審查社團資金流向,並依法實施處罰。新加坡《社團法》第七條列明,任何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的社團不予註冊,已註冊社團觸犯國安規定,可依法撤銷登記、終止法人資格。俄羅斯《非商業組織法》第卅一條規定,社團開展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憲制秩序的活動,政府可依法暫停其運作、強制解散;境外資助社團必須如實申報資金來源與用途,違規者將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依法追責。

各國法律均要求,結社自由必須與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平衡統一,國家依法監管社團資金、涉外活動與組織運作,是維護自身安全的正當治理權力。《社團法律制度》諮詢文本中提出的相關修法建議,是完全對標國際主流立法精神,在充分保障結社自由的基礎上,補齊監管短板、堵塞安全漏洞,進一步完善澳門國安法治閉環管理。

國安根基在人民,守護在全民。依託本次社團法諮詢契機,特區應積極引導全澳社團落實國安合規義務,將愛國愛澳、守法護安理念納入社團章程、融入日常運營,推動澳門社團從社會服務主體,升級為國家安全基層守護者。

澳門作為中西交流樞紐,潛在的國家安全風險更具隱蔽性、複雜性。特區借修法完善治理體系,構建新格局,聚焦社團涉外交往、資金流轉、網絡傳播等高風險領域,落實常態化合規管控,從源頭化解安全隱患,織密全域立體國家安全防護網絡。

安全穩則發展興,安全與發展相輔相成。完善社團國安合規制度,並非限制結社自由,而是遵循國際“規範促健康、合規促發展”的治理邏輯,淨化社團生態、規範運作秩序。以法治化、國際化標準築牢安全底線,充分發揮社團服務社會、凝聚民心、對外交流的積極作用,為澳門培育新質生產力、推進“一加四”多元產業發展,營造穩定有序的社會環境,實現安全與發展雙向賦能、互促共進。

澳門將持續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落實社團法治化、合規化治理要求,夯實社會國安根基,守護濠江長治久安,確保“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為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貢獻堅實澳門力量。

澳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邱庭彪